(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北解放區轄地遼闊,交通及工商業亦不甚發展,而在政治方麵,則有的地區經過土地革命及土改運動,如陝北晉南各縣階級根本起了變化,封建剝削基本上被打垮。有的地區解放還不久如大荔、三原、渭南等分區及西安市,壓榨剝削經濟萎縮等不安定現象依然存在,亟待逐步消除與改變,很快走向生產發展社會繁榮之坦途。因之在老區(陝北)債權債務關係很簡單,所發生的糾紛不外因物價波動貨幣折合,給付不能或遲延責任,請求損害賠償,合夥關係等一般的封建剝削不存在了。在新解放區農村中則地富仍有相當勢力,城市工商業亦較發達,就我們接管偽陝西高等法院民庭三百五十五件未結案中,債務案件即占百分之四十二,大多屬於積年典當舊債及因敵幣貶值,物價猛漲,負債人無力償還,高利貸者借機盤剝,承攬運送損害賠償,雇傭工資,違約行為,還有城市房賃糾紛亦屬相當普遍的問題。
根據這些情形特提出以下處理意見,以供全國立法時之參考。
一、老解放區的債權債務處理原則
(一)凡經過土地革命及土地改革地區曾宣布廢除的地富舊債,一律不準追索,居住於其他地區的債權人亦不得向上述地區的債務人索取已經宣布廢除的舊債。但工農貧民存放地主富農家中之金錢物品未被分配者,得由原主取回。
(二)工農貧民互相間所有土改以前之舊債,得根據借貸雙方具體情況協商處理。(三)關於工商業貨賬來往不作一般債務論,必須一律歸還,如係積年陳欠利息者,其清債辦法可酌情減免之。
(四)今後私人間互相借貸不論城市、鄉村或階級成分,凡經雙方自願以金錢或實物發生借貸關係,訂有書麵或口頭契約者,在不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條件下概受法律保障,並依雙方約定得規定一定數額之利息,但超過當地一般借貸利息之高利貸剝削,應絕對禁止。
(五)農村中換工搭具及借糧借草等項,得按私人借貸關係處理,依雙方約定辦法如期折價償還。
(六)探買青苗係一種投機高利貸剝削行為,應予禁止。
二、新解放區及城市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原則
(一)凡非投機壓詐高利剝削而有助於發展生產繁榮社會經濟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法律均予以保障。其有因天災人禍,或負債人確實因貧困無力償還者得根據具體情形酌予減免或分期償還之。
(二)凡在解放前三年以銀元敵幣及各種實物所成立之正當債權債務關係或內因敵幣貶值物價波動,輾轉折合致負債人的債務加重得根據雙方具體經濟情況以原日實物標準或依當地銀行牌價,折以人民幣償還之。
(三)多年舊債償還辦法:
1.民國二十六年七月(抗日戰爭)以前地富及一般工商業資本家貸出的債款應分別性質及負債人現在經濟狀況停利還本或全部減免。
2.民國二十六年七月(抗日戰爭以後)起至三十五年八月,日本投降以前的地富及一般工商資本家貸出的債款,計息標準不得超過月息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五,付息已經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付息已超過原本二倍者,本利一概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