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1 / 1)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買賣婚姻款是否沒收問題令知照由(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八月七日)

綏德縣司法處裁判員、地方法院曹院長:

關於赤水縣請示經查出之買賣婚姻款是否沒收問題,經邊府第二十九次政務會議決議如下:

查婚姻上自願以備之聘金不能認為是買賣婚姻行為,嗣後對於婚姻之出備聘金,無論多寡及自願與否處理之原則為:

(一)非親告不理;

(二)經告發不合婚姻條例亦不應以沒收聘金為手段。合行錄案轉飭各院處一體遵照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

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嚴禁買賣婚姻的具體辦法的命令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一日)

高等法院院長李木庵

民政廳廳長劉景範:

案據赤水縣縣長王振喜六月二十日以嚴禁買賣婚姻問題請示辦法到府,當經提交第二十九次政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在邊區婚姻法尚未頒布以前,對於婚姻習慣上由男方出備財禮於女方,外表近似買賣婚姻者,應采取以下之辦法:(一)非經當事人親告,法院不得受理;(二)即經親告而成為訴訟,法院隻審查婚姻本質上有無瑕疵,有瑕疵至不能成為婚姻者,應認為無效;否則,所納財禮雖多,仍無礙於婚姻之成立,財禮不能予以沒收。但如販賣婦女與他人做妾或婢,或令操娼妓營業之行為,不屬於婚姻範圍之內,自不能援以為例”各在案。查所謂婚姻有瑕疵者,如:重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女方不同意及有威脅、搶奪、誘騙情形等均是。事關統一辦法,除令民政廳、高等法院外,合行令仰該院廳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

此令

主席 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銘

附一:

赤水縣政府呈文

林主席、李副主席:

本府二屆二次議員大會通過嚴禁買賣婚姻一案,本府即速下令各屬下級一體知照。但在暗中偷賣、偷買仍然發生。現查出有拿七八千元偷買的,還有一兩萬元偷買的。經公家查出後,這婚姻款是否公家沒收,還是怎樣處理,望來答複!

此致

敬禮

縣長 王振喜

六月二十日

附二:

高等法院對於赤水縣詢問買賣婚姻價款應否沒收問題的意見

婚姻製度的改善,是要隨一般的教育文化生活的提高,方能得到實際的效果,如果文化教育生活,尚未達到某一階段,而驟然強以嚴峻的法律,就會發生以下的事態:

一、公布的法律與隱蔽的事實,有完全處理相反的趨勢,結果,不合法的事實並不能減小,而法律徒成為擾民之具。

二、尤其是在邊區的環境,與頑區相接近,政府取締檢查如果過嚴,一般無知的人民,容易對政府引起不滿,無形中發生一種遠心力,離避邊區,去到頑區作婚姻買賣行為,所謂為叢驅爵,是值得注意的。

三、婚姻上的聘禮在法律上勢難予以一定數目的限製,富家多出,貧家少出。目前邊幣貶值,一萬元邊幣,合之從前現銀,不過值得三四百元,表麵數目雖大,實際上不過夠辦衣物首飾數事,我們如果硬指為是買賣婚姻的代價,是不足以折服人的。

基於上列的事態,我們在審判上關於這類的事件,是采取以下的適應方法:

一、是以非親告不理為原則。

二、如果發生糾紛,成為訴訟,法院隻審查他們的婚姻本質上有無瑕疵,如男女婚姻資格,是否重婚,年齡是否相當,女方是否同意,手續是否合理,是否威脅、搶奪、誘騙。如婚姻本質上無瑕疵,聘禮數目雖然多,亦是有效。如有瑕疵,即應宣告婚姻無效,聘禮返還不予沒收。(但販賣婦女與人做妾或婢或操娼妓營業的行為,這不是婚姻問題,除外。)

這是法院現時的適應辦法。因此,我們對於赤水縣這次提出的婚姻價款目應否沒收問題,是主張以下列二辦法為宜:

一不幹涉,二不沒收。

此致

敬禮

李木庵

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