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1 / 1)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關於買賣婚姻之處理轉令知照由(字第一二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縣地方法院院長、縣司法處裁判員:

接邊府戰字第四四?號命令,裏麵說:案據赤水縣縣長王振喜六月二十日以嚴禁買賣婚姻問題請示辦法到府,當經提交第二十九次政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在邊區婚姻法尚未頒布以前,對於婚姻習慣上由男方出備財禮於女方,外表近似買賣婚姻者,應采取以下之辦法:

(一)非經當事人親告,法院不得受理;

(二)即經親告而成為訴訟,法院隻審查婚姻本質上有無瑕庇至不能成為婚姻者,應認為無效。否則,所納財禮雖多,仍無礙於婚姻之成立,財禮不能予以沒收。但如販賣婦女與他人做妾或婢或令操娼妓營業之行為,不屬於婚姻範圍之內,自不能援以為例。“各在案查所謂婚姻有瑕疵者如:重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女方不同意及有威脅搶奪誘騙情形等均是”合行抄錄原文轉飭各院處一體遵照。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