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陝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二次修正草案解釋及實施辦法(1 / 1)

(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

一、凡以彩禮名義而圖利或以勞力代彩禮者(如站年漢),都是買賣婚姻。但結婚時男女雙方互送的紀念品,不得當作彩禮。

二、要禁止買賣婚姻,為便於檢查起見,應舉行登記製度,就是說,於本條例確定後,凡已訂婚或正在議婚的一律要舉行登記,如發現有買賣婚姻,沒收其身價百分之二十至六十,其餘歸還出錢的本人,至於所沒收的款項,即作為當地公益事業之用。若係他人告發,在男方所在地者,辦理男方所在地公益事業,在女方所在地者,辦理女方所在地公益事業。對於賣婦女的人,應酌情處以罰金或勞役,但男女婚姻,隻要雙方本人自願,仍應認為有效。以勞力代彩禮的買賣婚姻,已提供的勞力,繼續提供時,應給予工資,如果不能達到結婚的目的,即已提供的勞力,亦應照給工資。

三、強迫婚姻,在社會上如搶婚、騙婚,對於搶婚者應予處理。但婚姻仍尊重當事人的自願。對於騙婚的處理,除處罰騙者外,婚姻不能認為有效。

四、凡已經納妾的,隻要不發生問題,不必加以幹涉,如發生問題,其妾之一方的婚姻應認為無效。招夫養夫也是采取不幹涉態度。但發生問題時,司法機關得酌情處理之。

五、童養媳、童養婿及站年漢,已經存在的不必幹涉。但鄉政府應該加以監督,免得幼年男女受虐待,若到了結婚年齡,是否結婚,完全聽男女雙方自由。

六、直係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是。旁係血親八親等內之親屬,如同曾祖父母之輩分相同或不同之親屬是,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之親屬,如伯母之弟妹或嫂嫂、娘家之侄孫子女是。

七、具有離婚條件者不必賠償損害,但遇特殊情形時,法院得酌量處理。

八、對於非婚生子女,除法律予以保障外,如果該生母願意送人者,可聽其自願。不願送人,直接可送區鄉政府處理,區鄉政府得接收之。然後或轉送他人。但得替該生母保守秘密,如遇有殺害親生子者,得依法處罰之。

九、夫婦同居經營的財產,離婚後本應平均分配,不過事實上怕行不通,故給法院以酌量處理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