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批答――為批答綏德分庭及子洲、佳縣、吳堡三縣之三月份月報表由
(邊字第一五一號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綏德分庭並轉各縣司法處處長:
綏德分區各縣之三月份月報表至今才收到分庭及子洲、佳縣、吳堡三縣的。未寄來的有清澗、米脂、綏德三縣,仰即轉飭速寄本院。米脂縣從今年一月起即未填造過月報,應嚴格糾正這種不重視報告製度的無政府無紀律現象,尊望速將一、二、三月份之月報表補寄來院。
為了簡便手續,即時了解下情,在上月的綜合批答中已規定,月報於每下月初五日前填就發出。一份寄分庭,一份直寄本院,望遵照執行。
現收到的四份月報表,在填造上一般的尚無不妥處,其中以分庭及吳堡縣為好,填的確實,字跡整潔,現隻將從該月報表中看出的婚姻問題提示如下:
一、吳堡縣處理婚姻案件,一般地說是正確的,掌握了婚姻自由與反對封建的買賣婚姻的原則。將二次買賣婚姻,以妨害婚姻罪論處是對的,所以在一個案件判決離婚之後,司法機關應主動地負責地責成區鄉政府監視其今後的婚姻不準再行買賣,更重要的是發動群眾監督,檢舉。二次買賣之財禮應堅決沒收,嚴重者應予刑事處分,並應召集群眾會處理,以教育提高群眾,吳堡縣對李玉成訴宋永泰的二次賣女案就是這樣處理的,這是消滅買賣婚姻應有的嚴肅態度與步驟,值得推行。
二、如女方是個二流子,不正派或以不正當的方法請求離婚(如誣告其翁翁強奸),我們的幹部往往是把這些事情與婚姻問題混同起來看,或以一個問題處理,這是不對的。女方不正派是一個問題,男女之間情感不合又是另一個問題,不能以女人不正派等為借口,而不去看其雙方之基本條件,即是否情感根本不合,如情感根本不合應準予離婚,女人不正派有各種原因,應進行教育或予適當處分。有的女人不正派的原因或許正因為其夫婦感情不和。如女人誣告其翁翁強奸應以誣告另行處理。如分庭處理米脂縣宮正英上訴李永厚等二人請求離婚案,事實是米脂宮正英與夫關係不睦並以男方毆打虐待為理由提出離婚,並誣稱其翁翁有強奸伊之情事,借以造成離婚理由,經初審判決不準離,女方因來上訴,如何處理中寫“以女方所稱理由欠充分,尤以汙乃翁強奸為不妥,因此仍維持原判不準離婚”。如果宮李二人情感確是根本不合,男方並有毆打虐待行為應準予離婚,如感情並非根本不合,仍可繼續同居,又無毆打等行為時,可不予離婚解勸回去。但在如何處理欄中的:“尤以誣稱乃翁強奸為不妥,因此仍維持原判不準離婚”來看,是將誣告與婚姻問題混為一談,這樣處理是不妥當的。至於該案實際情況如何與處理是否正確糾屬另一問題。
三、子洲縣三月份即收了十個婚姻案,並均予解決。處理得尚無大的缺陷。該十案有六個案件是由於災荒關係,或因男方出走不歸,生活無著而另行嫁人,或因女方出門乞食而與他人結婚,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盡力用說服解勸辦法使女方仍與前夫同居為好。如情感確已破裂應本婚姻自由原則來處理,不應居然均判歸前夫為妻,特提出希注意。
四、與買賣婚姻製度鬥爭的一個頭鍵,首先應搞通幹部思想,從幹部做起,違者,應堅決執行法令,絕不能遷就。佳縣某區組織科長呂世珠幹涉其姐呂偉偉的婚姻自由,(呂與常明顯離婚後自願與常文才結婚),並將呂偉偉及其夫常文才二人擅自捆打、這種封建思想(包辦)與國民黨作風(捆打人)是我們不能容忍的,佳縣對呂世珠等非法捆打,包辦婚姻予以嚴格訓誡並準呂偉偉與常文才婚姻有效的處理是對的。並應以此教育其他幹部。
以上所提望多加研究並貫徹到我們具體的辦案中。各縣對本院所作批答如有意見及有出入的地方均望即時函告本院,以便更加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