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頒發《邊區服製規則》《邊區通行證護照規則》(1 / 1)

(戰字第736號一九四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廳、處、院,各專署、縣(市)政府,各大學、中學,各群眾團體:

《陝甘寧邊區服製規則》、《陝甘寧邊區頒發通行證護照規則》業經製定,茲特公布施行。隨令發下,希即遵照執行,並轉飭所屬執行為要。

此令

附發規則各×份。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陝甘寧邊區服製規則

(一九四三年四月頒布)

(一)為維護邊區革命秩序及整齊服裝符號製度,特製定本規則。

(二)除軍人遵照軍事指揮機關規定之服製穿著外,其他任何人員,一律禁止穿軍服,戴軍帽,紮皮帶,打綁腿。

(三)凡機關、學校、團體人員,除遵照上條規定外,可能自由穿著,但一般的應以學生裝、中山裝為適宜。

(四)公安局警察、各縣警衛隊,一律著灰色軍裝,戴同色軍帽,打同色綁腿,紮皮帶,並佩戴領章(紅色綠邊)臂章(白布藍字)、符號(即在臂章背麵)。

(五)各機關、學校、團體人員佩戴之符號,暫規定概用布製,分幹部佩用及普通人員佩用兩種,式樣如下;

(A)幹部佩用的

(B)普通人員佩用的

(六)凡機關團體人員,必須佩戴符號,符號規定帶在左胸製服之口袋上部,如有特殊情形未著製服而著便衣者,則符號應放在口袋內,以便檢查(幹部之家屬發給幹部佩用之符號,如著製服,亦應遵照規定佩帶符號)。

(七)邊區一級用的符號由邊區政府財政廳統一製發,專縣(市)以下用的符號,由各專員公署統一製發,並檢用符號式樣二分,及起用日期,呈報邊府備查。

(八)邊區各大學、中學、師範員生所佩用符號,由各學校製發,將符號式樣二分及起用日期,呈報邊府備查。

(九)各機關團體所佩帶之符號,不得借他人佩用。如有遺失,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如因工作調動等離開職務時,須將符號交還原機關。

(十)本規則公布後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刻日施行。

陝甘寧邊區頒發通行證護照規則

(一九四三年四月頒布)

一、為維護邊區革命秩序及便於軍警查驗起見,特製定本規則。

二、確定全邊區黨政民所使用之邊區內通行證式樣如下:

三、通行證規定由縣(市)政府保安科(公安局)統一印發,凡住在各縣(市)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公營工廠、商店,所用之通行證,一律到各該縣(市)政府保安科(公安局)領取。領取手續由各縣(市)政府保安科(公安局)自行規定之。

四、人民需用通行證,由村長介紹到鄉政府領取。

五、各機關、學校、團體,應指定可靠人員負責保管及填發通行證,以免發生弊端。

六、凡各機關、學校、團體,應指定可靠人員負責保管及填發通行證,以免發生弊端。

七、凡屬邊區機關、學校、團體人員出邊區以外者,必須攜帶邊區保安處所製發之護照,否則邊境軍警及檢查哨站有扣留之責任(攜有八路軍旅部以上護照者例外)、護照式樣如下:

八、除以上規定之通行證護照及軍人由軍事指揮機關另有規定之軍人護照外,禁止其他私製之路條護照在邊區內通行。

九、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