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七日)
各專員、各縣長、各高等分庭庭長、各縣司法處處長:
向你們提示下列各事:
一、關於調解
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增加農村和睦,節省勞力,以從事生產。
調解的方式:最主要的是群眾自己調解,因為他們對事情很清楚,利害關係很密切,誰也不能蒙哄誰,占便宜、讓步,都在明處。綏德西直溝村主任郭維德會調解,幾年來沒有人向政府打過官司,成為民間調解的模範村(見五月八日《解放報》)。這樣的村子,不僅沒有為爭訟而費錢費時,而且大家必然和睦,肯互助,壞人壞事自然少,生產可以提高,各地要學習西直溝,學習郭維德,要號召勞動英雄,有信仰的老人,和公正人士參加調解。會調解,調解有成績的人,應受到政府的獎勵和群眾的尊敬。要選拔出調解英雄,因為他為人民做了好事。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爭執,最好都能在鄉村中由人民自己調解解決。
其次,群眾團體調解。群眾團體是群眾自己的組織,群眾自己選出的領導人,應該對群眾有威信,而群眾團體把調解爭訟作為自己的業務之一,也會更增加其威信,更能和群眾密切聯係。定邊抗聯成立了調解委員會,各界稱便(見五月二十三日《解放報》)。各縣群眾團體要學習它的辦法。
第三,政府調解:各級政府尤其是鄉政府、區政府,不僅應接受人民調解的請求,且要去找尋(派人去調解、指定雙方當事人的鄰友調解,工作人員下鄉,遇到事就應調解)或調來調解。某縣府一科會調解,有了信用,原被兩方常打夥兒來請求調解,一塊兒坐下,一科的同誌弄清了情況,替他們提出適當的解決法子,當麵商討,求得雙方都能同意,各縣縣府都應這樣做。不過縣府調解,還不如區鄉,一則老百姓免多走路,二則區鄉政府知道情況要多,所以區鄉政府更要把調解看做是自己的一件主要工作。
第四,審判與調解結合即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馬錫五同誌審的一件婚姻案兩件土地案(見三月十三日《解放報》),奧海清同誌審的土地案(見四月二十三日《解放報》),都是負審判責任的人親到爭訟地點,召集群眾大家評理,定出雙方都願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審判也是調解。這方式的好處:政府和人民共同斷案,真正實習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學會了調解,以後爭訟就會減少。要發揚這方式,重大又複雜的案子,定要這樣做。還有一種方式,即調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法庭以職權依據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調解;或指定當事人之鄰居親友在外從事調解”,也要推行。
調解應注意之點:
(一)要虛心聽取群眾意見,像郭維德同誌說的:“群眾是麵鏡子,什麼都能照見”。
(二)要善於轉變當事人情緒,凡爭多是“一時之氣”,氣一平,什麼都好說,郭維德同誌很懂得這點。
(三)主持調解的人要能提出各方麵都顧到而又恰當的解決辦法。這個能力,隻要一練習就都能有。
(四)調解結果要取得雙方當事人的完全願意,不可有稍微強迫(萬一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要告狀,不應阻止他)。
(五)要隨時注意積極方麵,如郭維德同誌因調解口角而改造一個懶婆姨,白炳明同誌因調解爭窯而改善兩家戚誼(以上均見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