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七號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高等分庭庭長、各縣縣長
各地方法院院長、各縣裁判員:
查司法工作,除維護國家法益外,其他民事全部及刑事傷害、侮辱、毀損及侵占私有財物等罪,則在解決其訴訟糾紛。而糾紛之解決,尤以調解辦法為最徹底,既可和解當事人之爭執,複可使當事人恢複舊感,重歸於好,無芥蒂橫梗其胸,無十年不能忘卻之恨。是調解訴訟辦法,不僅減少人民訟累一端,且含有不少的教育與感化意義在內。本院於三十二年六月八日曾指示實行調解訴訟,改進司法工作在案。顧遵示改變司法作風,著重調解,而收效果者,雖已不少,然仍有沿習不改,慣於用判決形式。此在勝訴者一方麵固可無事,無求矣。而在敗訴者一方麵則挾一時之氣,纏綿屢訟,或乘機借端另訴。往往一事之爭,經年不決。雙方受損,公私均蒙其不利。舊的社會,司法人員對於訟案,隻有形式上之裁判。當事人自動和解,亦須請示係屬機關。今不需要一審推於二審,二審推於三審之形式裁判。要為人民解決實際之糾紛問題,不能再有判決自判決,問題自問題,兩相脫節現象之存在。凡我司法人員,處理案件,須耐心細訊詳推,明其真情,明其曲直,並明其肇事之根源。而後以理折服,以理開導,曉以利害,勸以是非,使歸結於和解一途。一次、兩次不能解決,僅可展緩時日,留當事者以融解醒悟之機。所謂耐心雲者,即當事人以氣爭時,待畢其詞,再為說服或折服。態度要和平,始終要如一,勿矜才,勿生氣,寓教育感化之意於處理案件中。人非草木,總有回心化悟之時,則不難真正解決問題,而為之和息訟爭。倘仍有固執不悟,無理而爭持不休者,亦不過少數中之少數,此時再予以合理判決。此在無形中自可減少許多訴訟。總之我們邊區的司法工作作風,要以能替人民觖決實際問題為主,不以判決形式為重。司法人員能多盡一分心力,社會即多蒙受一分福利。不可沿用舊時代一判完事的老辦法。我們要轉變舊的觀念,實行新的策略,因特重為函告,注意調解。以其普遍實施。普遍減少訟累,以其符合於新民主主義的司法政策,凡以後上訴的案件,與呈報的案件,應調解而不予調解,原卷內未有和解記錄與調解方案時,即證明司法人員未勸導當事人和解。違背政策,應仍發回重新處理,進行調解。切希遵照辦理為要。
敬禮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