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政府指示信――傳達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改善司法工作的總結並指示執行的具體任務
(指字第21號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各專員、各縣(市)長:
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總結,已經明確地指示出,關於改善司法工作的方向,茲特依據政府的決定,著各專員縣(市)長及各級司法機關執行以下的具體任務:
一、各級司法工作人員,除參加專署或縣政府討論政府的一年工作報告總結外,須要專門研討關於改善司法工作的部分(見二月八日《解放報》),遵照政府指示的原則逐項檢討過去的司法工作,總結經驗教訓,並擬訂新的計劃,限於三月底以前將研討的經過及對司法工作的意見,彙集報告高等法院。
二、責成各專員並各縣(市)長清理所屬監所人犯,並檢查監所工作,其辦法如下:
甲、關於清理犯人方麵,應依下列原則:
(一)凡屬二流子性質的過犯,如犯賭博、偷竊、賣淫和抽大煙等,而非反革命行為者,應一律準予具保釋放;交由鄉市政府約束改造;無保的,即由鄉(市)政府或群眾團體領回。(二)一般案情輕微的刑事犯(破壞邊區的反革命犯,匪犯及殺人犯不在此內),在守法中表現悔悟改正者,可準予保釋。其刑期或殘餘刑期在一年以下者,由縣(市)政府直接處理,一年以上至兩年者,則須呈報專署分庭批準。(三)其他刑期或殘餘刑期在兩年以上,而因特殊情形認為可以保釋者,則須呈報高等法院批準。(四)凡屬過去分配在各機關生產或工作的犯人,刑期已滿者,須宣布釋放。刑期未滿者,依前(一)、(二)兩項原則清理,均須通知犯人本人及其所在機關。
乙、關於監所工作情況者,應注意:
(一)關於犯人的生活待遇情況;(二)犯人的生產時間和生產情況;(三)犯人的教育時間和教育情況;(四)其他情況;(五)征求犯人的批評和意見(要照實記錄呈報)。
丙、清理和檢查均須於三月底至遲四月十日以前完成,將詳細材料寄邊府審查研究。各專員、各縣(市)長,務須向邊府提出改善監所工作的意見。
三、清理案件:甲、重新審查特務分子經手的案件:(一)先審查刑事案件,後審查民事案件。(二)如發現有重大錯誤的,即另行改判,給以平反。(三)搜集特務分子在司法工作中進行破壞的材料。乙、結束積案:(一)在清理案件期中,將過去積壓的民刑案件,審理清楚,完全結束。(二)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如期結案的,應呈報備查。本項工作統限於五月底完成。清查案件的材料,隨時呈報高等法院。
四、搜集審判經驗。每個分庭、每個司法處、每個地方法院,均須將自己的審判經驗用具體判例作為材料寫出來寄給高等法院,此項工作須於五月底以前完成。
五、調查民刑事調解經驗。區政府(例如柳林區房文禮區長的調解工作就做得好),鄉政府、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長或勞動英雄或其他公正人士,熱心調解民間民刑事糾紛足為範例者,每縣至少調查搜集二個以上的經驗,詳細寫出,於六月底以前寄高等法院。
以上工作關係於邊區司法工作的改進,非常重要,各專員及各縣(市)長,兼管司法工作,務須親自負責領導督促,按時完成,勿得延誤,是為至要。
此致敬禮
主席 林伯渠
副主 席李鼎銘
高等法院院長 雷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