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字第19號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查我軍西進以來,曾動員部分民間鐵輪大車,進行支前運輸工作;由於軍運緊急,秋雨過多,致使許多公路路麵被軋毀,影響交通,妨礙支前工作甚大。為維護公路,保證支前及民運車輛暢通起見,邊區政府曾布告禁止鐵輪大車在公路上行駛。乃近有少數軍用民用之鐵輪大車,借口軍運,不顧法令,仍行駛於公路之上;沿途不少電杆、電線、樹木亦遭破壞毀損,此種損害人民公眾利益之行為,應即嚴加取締。茲特規定維護公路、電線及行道樹木辦法如下:
(一)凡鐵輪大車,無論軍民因公因私從事運輸,除具有本辦法(二)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一律在大車道上行駛,不得行走公路。
(二)行進中的鐵輪大車,於中途大車道中斷,必須由公路上通過時,須在靠右的路邊行駛,不準在公路當中行駛。
(三)公路兩側建築之休息場所或站房以及大小公共建築物,應加保護,不得損壞。
(四)沿途及各縣已架設之電杆、電線及各項通訊設備,無論軍民人等,均應注意保護,嚴禁破壞和竊用。
(五)公路行道樹,無論軍民人等,不準砍伐。
凡違反(一)至(五)項之規定者,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公路局工務段及電信管理局各線段線佐,應在當地政府協助之下,分別負責隨時維護與修補公路、站房、休息場所以及電話線路。
(七)公路沿線所有站房、休息場所等,以及電話線路,如遭意外或敵特之破壞時,當地政府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並組織當地居民協助公路交通和通訊機關,進行搶修工作,以期迅速恢複交通。
上列各項,除令飭各公路沿線駐軍及當地各級政府外,合行布告我全體軍民一體遵行。
此布。
主席 林伯渠
代主席 劉景範
副主席 楊明軒
司令員 賀龍
政委 習仲勳
副司令員 王維舟
參謀長 張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