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字第193號一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各省人民政府主席、行署主任、直屬市長、專員、縣(市)長:
頃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元月三日電:“據報近來各新區城市,多有拆除城牆,以利交通及擴大市區之議。茲決定:城牆拆除與否,應隨各大行政區或各直屬省市整個城市建設計劃而定。在將來必要時,可以拆除城牆,並可將原有轉石,移作建築之用;但不必要時,或與防洪防汛有害時,則不應拆除;尤不得因一時需要,零星拆毀,以免浪費磚石,並造成斷垣殘壁,有礙觀瞻。希即遵照,並轉知所屬遵照執行”。希即遵照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代主席 劉景範
副主席 楊明軒
§§七、蘇維埃時期法規及其他邊區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