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獎勵第三章懲戒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軍隊紀律要緊就在服從,服從什麼,服從協同動作的號令,因為戰時負有各種任務的大軍分布廣大的戰場,其所處境遇不同,而要使軍人們(指揮員和戰士們),廣大官兵一心向著一定的方針,一致的動作起來必須聽從號令。且必須服從此號令,才能成功,這樣看來,軍隊的紀律就成了軍隊的命脈。所以應從平時培養其遵守紀律的習慣。
第二白軍士兵占絕對多數工農群眾,是被反動統治階級驅策來,直接鎮壓受剝削的工農群眾,進攻革命,或參加為爭奪地盤來剝削工農群眾的軍閥混戰,所以白軍的紀律是建築於反動統治階級利益上麵的。工農紅軍,是工農群眾自己的軍隊,它在共產黨領導之下和工農兵蘇維埃政權指揮之下,是為工農群眾自己的利益而對壓迫剝削自己的敵人,作殊死戰鬥,它服從自己政權所委任之政治委員和指揮員的號令,也就是服從工農群眾自己利益,所以紅軍的紀律是建築於工農群眾自己利益之上麵的。
第三凡首長人員,隨時隨地都應使部屬人員遵守紀律,以養其在戰場上擔任艱苦的巨大的戰勝敵人之責任,但他一麵要使部屬人員從階級的政治立場來認識紀律,從階級的政治覺悟來提高紀律,另一方麵要以本身為作遵守紀律的模範。
第四凡軍人表現有堪為表率之事跡者,給予獎勵,在紀律上犯過錯者給予懲戒――均是適用於本暫行條令,至於軍人作戰顯有功績或死亡殘廢者,則為入於褒揚或撫恤範圍,犯罪惡者,則為入於軍事刑法以內。
第二章 獎勵
第五凡軍特別能盡職責,勤苦耐勞可作模範者,須獎勵之,其獎勵的項目如下:
一、□□□口述獎勵。
二、隊前的口述獎勵。
三、□□□獎勵。
四、在紀念會場上口述獎勵並給獎品。
第六規定獎勵之權如下:
一、排長對所屬人員有口述獎勵之權。
二、連長和指揮員對所屬人員均有隊前口述獎勵之權。
三、營長對所屬人員有通令的筆記獎勵之權。
四、團長政治委員對所屬人員均有在紀念會場上口述獎勵並給獎品之權。
第三章 懲戒
第七懲戒是紀律底病態而不是紀律底本質,所以他是於不得已時,以消極的方向來維護紀律的必要手段,應懲戒的犯過行為如下:
一、不遵守遵行號令的一切規定者(如過去遊擊隊規定八項注意或其他軍隊規定之類);
二、抵抗指揮者;
三、擅離職務者;
四、損壞武器和公物者;
五、報告失真者;
六、無故開槍者;
七、鬥毆者;
八、酗酒嫖賭者;
九、誤解或誤傳命令者;
十、無故遲誤時間者;
十一、未經許可出外者;
十二、違犯風紀者;
十三、非因犯刑法而捆綁部屬者。
第八凡犯第七條所屬行為者,須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下述行為者的懲戒,這些懲戒仍是含有教育意義的。懲戒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