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 / 2)

刑字第二號

被告:黃克功,男性,二十六歲,江西南康人,前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

上列被告人因逼婚不遂殺害人命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本院公審,特判決如下:

主文

黃克功實行逼婚不遂殺害人命一罪,立判處死刑。

事實

黃克功所槍殺的劉茜,女性,十六歲,山西定襄人,陝北公學的學員。初在太原求學;自盧溝橋抗戰後,憤暴日侵淩,感國難嚴重,於本年八月間,決然舍棄家庭學業,冒險間道來到延安城,即進抗日軍政大學,在第十五隊為學員,學習、工作均極努力。當時黃克功適任抗大第十五隊隊長,遂得與劉茜認識,通信來往,漸涉戀愛,感情尚好。九月間,陝北公學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隊全體人員,撥歸公學。但不幾日,黃克功仍複被調回抗大轉任第六隊隊長;劉茜留在公學學習,二人關係開始疏離。嗣後黃克功向劉茜追求不已,送錢贈物,要求結婚,而劉茜感覺黃克功過於糾纏,發生反感,曾經表示拒絕,並給以勸誡與批評。黃克功失望,更聽信讒言,以劉在公學已另有愛人,去信責備,同時更迫切追求結婚,但劉茜決不願意,亦不給答複。黃克功認為失戀是人生莫大的恥辱,忘卻自己是革命隊伍中的幹部,放棄十年革命鬥爭的曆史,不顧當前國家民族的危難,陷於戀愛第一主義的泥坑中,不能自拔,遂萌殺害劉茜之動機,藉以泄憤。於十月五日晚飯後,帶備白郎寧手槍,偕同抗大訓練幹部黃誌勇到公學去訪尋劉茜,在公學前適與劉茜相遇並有她的同學數人董鐵風等,黃即招劉茜走向河邊散步,劉茜不能拒,離開她的同學同黃克功偕行。適天已黑,黃誌勇先行分手回校,尚見黃克功與劉茜仍留在河邊談話。黃即再向劉談判,要求公開宣布結婚;劉予以嚴厲抗拒。當時黃克功即拔出手槍對劉茜威脅恫嚇,劉亦不屈服,黃克功感情衝動,失去理智,不顧一切,遂下最後毒手,竟以打敵人的槍彈對準青年革命分子的劉茜脅下開槍,劉茜倒地未死,尚呼求救,黃複對劉頭部再加一槍,劉茜即斃命。黃克功於謀殺事畢後,即回校,取水洗足,企圖湮滅血跡證據,即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洗盡血汙,才去校部彙報。回來複將手槍擦拭,並對劉茜過去談戀愛的信上加填十月四日的日期,藉作反證掩飾。陝北公學董鐵風等,因劉茜一夜未歸,翌早(十月六日)即到黃克功處詢問:黃神色愴忙,假作不知,迤後,群眾在河邊發現劉的屍體,特向陝北公學當局報告,並在當地撿獲白郎寧手槍彈殼兩顆,彈頭一顆,轉報法院檢驗。在劉身上,右脅下有槍傷,入口烏黑色,無出口;左耳背有一槍傷,彈穿腦門,血液模糊;左腿有傷痕兩處,紫黑色;實屬槍殺斃命,此項殺人行為黃克功實為凶犯,證據確鑿,當經抗日軍政大學當局,將凶犯黃克功拘押,捆送法院,該凶犯黃克功自己承認殺人不諱,複經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理由

(一)蓄意殺害劉茜的犯罪行為,該凶犯黃克功即已供不諱,更加以檢察機關所提出各種確鑿證據證明,罪案成立,已無疑義。(二)值茲國難當頭,凡屬中國人民,均要認清日本帝國主義及其走狗――漢奸才是自己國家民族的死敵,我們用血肉換來的槍彈,應用來殺敵人,用來爭取自己國家民族的自由獨立解放,但該凶犯黃克功竟致喪心病狂,槍殺自己革命的青年同誌,破壞革命紀律,破壞革命的團結,無意幫助了敵人,無論他的主觀是否漢奸,但客觀事實,確是漢奸的行為。(三)劉茜今年才十六歲,根據特區的婚姻法令,未達結婚年齡;黃克功是革命幹部,要求與未達婚齡的幼女劉茜結婚。已屬違法。更因逼婚不遂以致實行槍殺泄憤,這完全是獸性不如的行為,罪無可逭。無論劉茜對黃克功過去發生如何極好的感情,甚至口頭允許將來結婚,在後因不同意,而拒絕,以屬正當。絕不能以藉口加以殺害。(四)男女婚姻,應完全是處於自願的結合,條件或不適應,宜可正式分離,絕不許任何的強迫。黃克功與劉茜的關係,最高限度隻不過是朋友相戀,即使結婚,各人仍有其各人的自由,黃克功決不能強製幹涉劉茜的行動,更不能藉口劉茜濫找愛人成為槍殺原因。(五)凶犯黃克功對劉茜實行殺害以後,清洗衣服,擦拭槍,湮滅證據,複在劉茜信上,假造時日,捏造反證,更對學校法庭訊問的時候,初尚狡賴,推卸責任,這適足以證明黃克功預蓄殺人的計劃及對革命的不忠實,這些表現實為革命隊伍中之敗類。本院根據以上種種理由,特為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