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字第二號
宣布凶犯黃克功槍殺劉茜的罪狀:
黃克功,男性,年二十六歲,江西省南康縣人。案查該凶犯於十月五日黃昏在延安城外東關河邊地方因逼婚不遂逞凶槍殺陝北公學女生劉茜一命,經檢察機關偵查,證據確鑿,提起公訴,本院舉行公審,該凶犯在法庭上已直供不諱。此種罪惡行為,本院認為該凶犯黃克功為著個人的戀愛不達目的,竟忘卻自己過去為革命艱苦鬥爭的光榮曆史,不顧目前抗日救國的重大任務,破壞紅軍鐵的紀律,違犯革命政府的法令,自私自利,以最殘忍的手段殺害革命青年同誌,當前暴日侵淩,國家危急,民族的革命戰爭正在緊張的時候,對於此種在革命營壘中的敗類,應給以嚴厲的製裁,以維革命的紀綱,本院根據該凶犯黃克功犯罪的事實,特判處死刑,當即驗明正身,執行槍決。
此布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院長董必武雷經天代
監印任扶中
校對王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