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縣一區五鄉四政村佛店溝莊,住有二十二戶人家,內還有移居該村的幾家新戶。老戶內薛生彥(副支書)、段迎秀(村主任)、謝清娃(村長)、謝拓氏、高能亮、馬如俊、李加堂、張占鬥等因血族與個人情感關係,形成一封建團體,以多數的老戶欺壓近年移居該村的新戶及少數不合群者。
一九四八年春,災荒嚴重,各地政府籌糧救濟,李加堂當時有存糧數石,但還向政府領吃救濟糧,李海彥看不過眼,將李加堂存糧告知鄉府,在政府的領導下被群眾鬥爭,挖出李加堂窖內穀子兩石,並將部分穀子向群眾作了調劑。因此引起李加堂對李海彥的不滿。
此外,馬如俊與李海彥因耘地拆牆走路一事,發生爭吵,雖兩家在同一院內居住,但互相關係不睦。
過去,段迎秀與李海彥因遭人命,李海彥曾因為死者爭穿衣服等與段發生口角,自此之後,段迎秀與李海彥關係破裂。另因李海彥在該村平素待人接物較差,時已積長,引起群眾歧視,給李海彥平風起浪,設法陷害。
謝拓氏有五鬥一窖蕎麥,且上蓋高粱,在一九四八年四月間被盜,不知何人偷去。至臘月間,馬如俊對謝拓氏說:“你的蕎麥可能是李海彥偷去的,因我在耘蕎麥時借了李海彥五升蕎麥種子,內夾雜有高粱數粒。再李海彥在今年春天常吃蕎麥。”又說:“在今年秋收時,我還看見李海彥從你的地裏偷背了兩把穀子,這些我能作證……”謝拓氏聽了,當即報告給村主任段迎秀,請求解決。段迎秀又叮嚀了馬如俊,要他一定作證,且彼此互相商量待過年後再行處理。
正月初二日早晨,李加堂女人又對段迎秀報告說:“我昨晚失去五六袋洋芋,也是李海彥偷去的……”專來誣咬李海彥。村長謝清娃(謝拓氏之侄兒)同村人在李海彥家中搜查,卻始終沒有搜查出來,但對李海彥說:“謝拓氏的蕎麥一定是你偷去的……”
至初四日,段迎秀等便召集了全村會議,鬥爭李海彥,並使用了威嚇、捆打等手段,逼迫李海彥承認偷蕎麥的事實。李海彥因確實未偷,無論如何也不承認,該等無法又將李海彥綁送鄉政府處理,藉以恐嚇其承認,但李仍不承認。途中由張占鬥對李海彥說:“你還是將此事承認了,賠出些蕎麥,就沒事了,不然,不得過去,因為大家都說是你偷去的,要是到縣上還少不下坐禁閉……”。到鄉政府後,鄉長要李海彥賠,李不認可,要去縣,途中又被鄉長邀回,李被迫於無奈,隻得答應賠出蕎麥三鬥。後來,李海彥感到賠蕎麥是一件小事,但賊名難當,所以就起訴至安塞縣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經該院審訊,認為馬如俊的證明不確,即關押四天釋放,叫謝拓氏將原賠蕎麥三鬥退還李海彥。期間鄉長戴海魚還向法院寫信證明,認為蕎麥就是李海彥偷的,所以謝拓氏不服判決,又上訴至陝北人民法院,經傳訊兩次不能得出肯定結論,但從李之說話表情上看,似乎是李所偷,及根據李之意見,“隻要說我不是賊,就多數兩顆糧,亦沒關係”。於是陝北人民法院為照顧農村團結,及息事寧人,特於十一月九日,函示安塞縣,應宣布李海彥不是賊,原賠之蕎麥念謝拓氏寡居,子女幼小,不能從事生產,所以不再退還。李海彥不服又前來申訴,陝北人民法院當即派員前去調查解決,由於辦案人員在思想上就認為是李海彥偷去的,不了解該地的具體情況,未進行深入廣泛的調查研究,覺得群眾的意見不會有錯,就以蕎麥是李海彥偷去的,判李勞役一個月,賠出蕎麥不再退還。判後,李海彥夫婦提出重新研究的要求,因而引起該辦案同誌的慎重考慮,隨即詳細認真的進行調查,又訊問了證人馬如俊,始知該村的具體情況及發現了馬如俊偽證的流弊,得以正確解決,於是在村民大會上宣布李海彥無罪,原賠之三鬥蕎麥如數退還李海彥,另處偽證人馬如俊勞役一個月,立地進行悔判才使該案得到正確解決。
[簡評]
農村類似問題,過去不少,現在也有,以後亦很難絕滅。問題不在於這一類問題的存在與否,而在於怎樣能查清是這一類問題,得到正確的處理。本案經過一二審三次處理。第一審,安塞縣人民法院從證據的認定上入手“認為馬如俊的證明不確”判決“謝拓氏將原賠蕎麥三鬥退還李海彥”是正確的。然而,謝拓氏在鄉長戴海魚的主張下,上訴至陝北人民法院,陝北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未深入調查,未吃清本案症結,作了模棱兩可、息事寧人的處斷。結果使事情更複雜化,李海彥繼續申訴。陝北法院辦案人員先入為主,“辦案人員在思想上就認為是李海彥偷去的,不了解該地的具體情況,未進行深入廣泛的調查研究,覺得群眾的意見不會有錯,就以蕎麥是李海彥偷去的,判李勞役一個月,賠出蕎麥不再退還”的錯誤判決。判後,李海彥夫婦結伴繼續至陝北人民法院申訴,因而引起該辦案同誌的慎重考慮。該案可貴之處就是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的申訴終於給予慎重考慮,更可貴的是重視申訴後查清了案情,給予“立地悔判”,終於還冤者清白,判決得以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