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七號
原告:高禎祥,男性,年四十歲,住延安市南區,農。
被告:薑海滿,男性,年三十九歲,住延安市南關,農。
上列當事人因租種土地涉訟一案,本庭受理判決如下:
主文
薑海滿租種高禎祥高家園子川地四坰,原定之租穀五鬥,限十日內交清(繳)。原租地再分一半給薑海滿租種一年,租額按當地租價決定。
事實
原告來庭申述:“祖遺高家園子川地四坰,租給薑海滿耕種,言定租穀五鬥,地由他種去。但今年經敵機轟炸,我四弟被炸壞,三弟做工作,家內十五口人吃飯困難得很,現家中遷居城外,薑海滿種我的地要給還我,五鬥租子薑海滿也應該給我。薑說要收地就不給我租子,請求判斷。”被告辯稱:“我租高禎祥名下高家園子川地四坰,該地內有官路旁兩步寬的一塊荒地,其餘的也給胡保迎種,荒了的地言明地盡我耕種,租穀五鬥。今年收獲玉米二三鬥,洋芋三四袋,菜蔬能賣二三十元,總共有五十元。現在高禎祥要收回地自己種,又要租穀五鬥,給他五鬥穀,再叫把地要去,我今年平白收拾了荒地,看不見利,我是不同意的。我要求把地仍給我種,否則,就不給租子”等情各記錄在卷。
理由
高禎祥與薑海滿言明:“地盡薑海滿耕”。薑海滿耗了力氣把荒地剛收拾好,除地外即不見利,因之,高禎祥一麵要地租,一麵又要將全數地收回,是不合法的。但高禎祥所稱亦係實情。高沒地種即無法生活,延市租地非常困難。為了顧及兩方生活情況起見,薑海滿應於十日內,繳租穀五鬥於高禎祥,原租地平分一半給薑海滿租種,租額按當地租價規定。
基此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一月九日
民事法庭
庭長周玉潔
書記員王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