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十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唐遠祥,男性,年五十八歲,原籍四川夔縣人,現住延安縣金盆灣區第二鄉南洋府,農。
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富貴,男性,年三十歲,原係橫山人,現住延長縣一區七鄉劉天河村,農。
周蘭英,女性,年十九歲,現住延長縣一區七鄉張家台村,係周富貴之侄女。
上列上訴人因訴周富貴騙賣其侄女周蘭英一案,不服延安縣於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民事法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周蘭英與張海娃之婚姻為有效力。
事實
緣因周蘭英與唐遠祥之子唐世才結婚後,民國三十年舊曆五月六日唐世才病故。十月間周蘭英在其親叔周富貴家與張海娃結婚。當時唐遠祥即告到延安縣政府,經判決唐遠祥之訴駁回。唐遠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意旨稱:“民國十七年以大洋二十四元買來周蘭英為童養媳。二十六年三月間和我兒唐世才結婚,去年五月六日我兒病故。十月間周蘭英之叔周富貴將周蘭英請到其家賣與張海娃為妻。聽說賣了銀幣一百元,邊幣兩千元。認為周富貴在邊區買賣人口,為違法行為,請求撤銷原判,給周富貴以懲處”等語。
據被上訴人周富貴答辯稱:“我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將周蘭英接在我家,二十日唐遠祥之弟唐遠華來我家言說,他準備著周蘭英招其表侄為贅夫,要周蘭英馬上回去。到二十二日唐遠華和周蘭英一同回家,走未遠,唐遠華返回我家,言說:‘周蘭英不願回去。’我們便一道到當地鄉政府,著周蘭英回去,她不願回去。我說唐遠華把她引回去,唐遠華說不敢帶。我也不便幹涉。即回家以後,才聽說周蘭英已與張海娃結婚。關於唐遠祥說我將周蘭英賣了,全無事實,隻要調查出來,甘願受法律製裁”等語。據周蘭英答辯稱:“我的男人唐世才死後,我婆婆對我說:家中沒有辦法,要我招其侄為贅夫,我不願意,我爹唐遠祥又叫別人給我說,我總不願意。到十月十三日我到娘家(周富貴家),二十日唐遠華來我娘家,他說給我續親(即招夫),我不願意。當時我叔周富貴一定要我回去,二十二日我和唐遠華一同起身,走到路上,我想回去後他們要我招夫時,我沒有辦法,不如現在不回去,即跑到當地鄉政府,唐遠華同周富貴都去了,要我回去,我不願回去。唐遠華說不回去願跟誰。我說:誰要就跟誰結婚,當時就跟張海娃自願結婚,是我自己找的。我的結婚並非周富貴出賣。請法庭將唐遠祥之上訴駁回”等語。
理由
根據上述事實,唐世才於去年五月六日死亡,周蘭英係屬無夫寡婦,法律上有自由擇夫再嫁之權。周蘭英既自願與張海娃結婚,為周蘭英所供明,自不得指為價賣。第一審判決尚無不當。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基上論結,特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推事李育英
書記員李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