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1 / 1)

字第號

上訴人:薛常榮,男,年三十五歲,綏德薛家河人,木匠。

被上訴人薛李氏未到案。

上列兩造因請求離婚涉訟一案,上訴人不服綏德地方法院於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撤銷

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繼續同居,不準離異。

事實

緣上訴人薛常榮與被上訴人薛李氏於民國十八年結婚,迄今已十四年之久,且生有子女兩個。二十三年薛李氏曾被一度嫁人,終又經政府判歸夫妻和好如初。惟薛常榮家貧,並常年出外做工,對家庭生活供給未免時有困難,因之薛李氏即多在其娘家居住。及今年四月間,上訴人薛常榮從延安返裏,堅邀被上訴人薛李氏回家,共同生活。直至六月間,薛李氏才回去。既感生活不滿,又怨丈夫強迫其回家,兩人遂發生口角糾紛。被上訴人薛李氏便赴區府控訴,要求離婚。經調解不成,轉介紹到綏德地方法院。該院審理後,認為不堪同居,判決準予離婚,子女依自願決定隨父或隨母,財產各歸自有。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上訴人供如上述。被上訴人因缺少路費,又有小孩,無法到案,由原審法院錄取口供,則稱:“上訴人為傻子,不管我吃穿,並誣賴和人通奸打罵,我要求離婚等語”在卷。

理由

依照上列事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已有十四年之久,且生有子女,並非根本感情不和,無法同居。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與人通奸,而被上訴人又稱上訴人強其賣淫,均經原審飭區府調查,均無事實。被上訴人所持離婚之惟一理由即打罵和不管吃穿兩點。查打罵被上訴人,亦僅提出今年六月十八、二十一、二十三日打了三次,尚未成傷。而對吃穿,據上訴人稱:除有地三坰多,可打些糧食外,他還可每年給家捎三五百元,或千餘元不等。即被上訴人亦稱,去年捎過一百元,今年捎過一百元,顯非虐待或完全不管被上訴人之生活。似此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實是出於嫌貧愛富或受他人教唆所致。原審遂以不堪同居,判準離異,實非所當。且上訴人當庭再三聲稱,保證今後盡力維持被上訴人生活,絕不致再有短缺之虞,保證不再打罵。則被上訴人盡可安心同居,恢複感情,無可再提離異之理由。至被上訴人稱上訴人為傻子,並欺詐嫖賭等行為均經查無實據,多屬誣控之辭。本院以農村家庭夫婦為社會經濟機構組織成分,不宜輕易判離,致危及社會經濟基礎。特將原判撤銷,另為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

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推事葉映宣

書記員李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