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25號
上訴人:宋鐵仁,女,年27歲,娘家住吳堡縣岔區四鄉孟家山村。
被上訴人:王起祥,男,年22歲,吳堡縣岔區四鄉山頭村人。
王增昌,男,年35歲,住址同上。
王鴻汝,男,年42歲,住址同上。
王銀拴,男,年32歲,住址同上。
王魁,男,年52歲,住址同上。
王福,男,年23歲,住址同上。
王鴻飛,男,住址同上。
關係人:王積喜,男,年52歲,王發旺之父。
李運光,男,年34歲,吳堡縣李區四鄉橫灣山村人。
宋汝華,男,年45歲,吳堡縣岔區四鄉孟家山村人。
王鴻恩,男,年56歲,吳堡縣岔區四鄉山頭村人。上列各當事人為婚姻及詐欺涉訟一案,不服吳堡縣初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庭審訊、調查及研究討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撤銷。宋鐵仁與王發旺之婚姻準予離異。
王積喜除當庭批評及沒收其所得全部彩禮銀洋一部分(三十元)外,不再科刑。
宋汝華除當庭批評及沒收其所得全部彩禮外,不再科刑。
王鴻恩除當庭批評外,不再科刑。
王起祥、王增昌、王鴻汝、王銀拴、王魁、王福和王鴻飛七人所詐取之土布十一匹全部予以沒收。此外,除一審已予該等應得處分外,不再究辦。
宋鐵仁與李運光二人同意繼續成婚,應視為有效。
事實
緣王積喜之子王發旺於早年參加八路軍,於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回家與宋鐵仁結婚,婚後未及半月即離家歸隊(一二零師某團醫院)。及三十年曾回來一信,後八九年無音信。宋氏等待無望不願孤守,要求改嫁。其翁父王積喜亦同意,並曾先後為伊找對象三四人,均因得錢不多而未成。今年四月間經由媒人王鴻恩介紹與李運光自願結婚。約定婚前給原夫家王積喜銀洋一百元,娘家宋汝華銀洋四十元,媒人王鴻恩銀洋二十元。已付夫家銀洋八十七元、棉花十八斤折洋九元,共計九十六元。付娘家昌呢三匹折洋二十元,下欠二十元。付媒人土布十一匹折洋二十四元。四月十九日,媒人和宋鐵仁出村與李運光結婚,該村王增昌聯絡村內無賴王鴻汝等人手持鐵鍬一起堵住王、宋去路,並出口謾罵。王鴻恩見勢將實情說知眾人,並將自己所得土布八匹如數交付該等後方放行。王增昌等七人回村後即將此土布瓜分,多則二匹,少則二丈。王起祥分得兩丈嫌少,旋即報告政府。經吳堡縣審理判決不準宋鐵仁與李運光結婚,並科有關人以徒刑及沒收錢物等處理。宋鐵仁不服,上訴本庭稱:“我與王姓結婚已十年,同居不上十天,王姓一去不返八九年並音訊全無,政府讓我等到何時?如政府不讓我另行改嫁,我隻有一死了之”雲雲。據王積喜訴稱:“我兒八九年無音訊,媳婦不願久住,常常生事生非,況我也維持不了其生活,讓她改嫁為好。萬一我兒回來,由我負責。至於人價我已花用了大部,要我全退實在無法”等語。以上事實均筆錄在卷。
理由
依據上述事實,王發旺與宋鐵仁結婚不久即返回部隊,已九年既無音訊,又不返回,其妻宋氏因此不願長守空閨要求另嫁,自在情理。其翁父、母亦表示同意,應視為合法。惟夫家王積喜、娘家宋汝華、媒人王鴻恩得錢一節,實屬違法,依法應予全部沒收。但王積喜家境貧苦,已將所得錢大部花費,故除將其所交到之銀洋三十元予以沒收外,下餘李姓欠其二十元之欠條作廢,不得再向李姓索取。王鴻恩得之土布八匹已被王增昌等七人詐去,故不向其沒收。上述三人除法庭批評外,不再科刑。王增昌等七人手持鐵鍬,圖利聚集妨害宋鐵仁之婚姻,顯是封建社會遺毒之反複,此種無賴流氓行為既妨害他人婚姻,又危害新民主社會秩序,故除將所詐取之土布十一匹如數沒收外,尚應嚴格教育。王起祥事先參與阻擋,事後卻又因少分贓物而不滿告發,其動機實不可原諒,本應嚴肅處理,惟初審已予處理,故可再不究處。宋鐵仁與李運光二人仍願繼續結為夫妻,自應視為合法有效。而吳堡縣司法處強行判決宋、李婚姻離異,顯屬不合,應予複更。
基此理由,特判決如主文。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