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清華,男性,六十五歲,河北邯鄲人,貧農,現住延長五區三鄉月於鉤。
被上訴人:李仲英,男性,四十歲,貧農,現住延長五區二鄉樹柏村。
被上訴人:李仲仁,男性,三十三歲,中農,現住延長五區。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窯洞糾紛一案,不服延長縣人民法院之判決上訴本院,審訊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撤銷
東麵靠南邊與南麵之窯共兩孔,應歸李仲仁、李仲英所有,地基從坐東的兩孔窯中間劃一直線,至畔為界,南至碾子,東麵靠北邊與北麵之窯共兩孔,應歸李清華所有;窯背上李仲英葬母之地二分,應歸李仲英、李仲仁所有;原窯登記證作廢,可憑判決書各向政府登記。
事實
據上訴人李清華訴稱:“民國十五年李仲英、李仲仁借我的地打窯,當時他們共打了兩孔窯,並說下窯打好住幾年就把窯給我騰下,以後他們住了幾年走了,我就住在那裏。民國二十八年李仲英的母親又來住下,以後得病死了,他們的弟兄曾給我叩頭下話,叫把他母親埋在我地裏,我才答應了。後來他們就把這窯院及窯背地連我們的窯一並登記了,並說這窯院和窯背地是他們當初典下的,這都是假話,況他們登記時我並不知道,現在我要收回這窯院和地。”又據被上訴人李仲英稱:“民國十五年我以十二塊銀洋典得李清華的這塊地,有中間人高寶山可證明。當年十月打了兩孔窯。十六年九月又打了一孔,大概在五年前又打了一孔,這四孔窯都是自己動手並雇人打的,如於治君就是我雇的。當時連打窯帶門窗共花了二十多塊銀洋。我們登記這窯地時是在西莊,當時李清華、王鳳仁、劉金鬥等人均在場”等語。延長縣法院先將前述之窯依李仲英、李仲仁兄弟持有該段土地窯洞所有權證書乃判決給李仲仁弟兄所有,李清華不服上訴來院。後本院經函示延長縣法院傳高寶山、王鳳仁、劉金鬥等調查均不予以證明及據於治君在五區署稱:“我打窯是李清華雇的,李仲英打窯是雇的馮俊傑、宋世安。”
理由
依據上述事實,李仲英、李仲仁所稱該地係從李清華手中典得及該四孔窯全係他打,不是事實,其所持之土地所有權證,隻是乘土地革命對土地登記之疏忽或粗率而偷登,並未經過村內群眾知道,且將李清華所打之窯一並登記,不能認為合法,因此原土地證應行作廢。至於所打之兩孔窯,雖係借李清華之地基,但已居住多年,在該村已建立起家務,並經土地革命時明確宣布過“誰住的歸誰所有”之法令,特將東南麵之兩孔窯判歸李仲仁兄弟所有;至東北邊之兩孔窯,原係李清華之地,又係李清華穿窯而居,自應為李清華所有,故延長縣人民法院之判決應予撤銷,特依法判決如主文。
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庭長劉臨福
副庭長蘭作馨
兼審判員趙建國
書記員曹用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