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 / 1)

字第號

被告:李清遠,男,二十四歲,台灣人,無正當職業。

上列被告因出賣祖國、為敵作探一案,經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證據確鑿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法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清遠出賣祖國、為敵作探罪判處死刑。

事實

被告李清遠係台灣浪人,前年三月,由台灣到達蘭州。八月間投入日寇關東軍汽車隊為敵開汽車,運送糧食、汽油、槍彈,往來於承德、多倫、張北、張家口、大同、陽明堡、太原等地。直至去年三月,受日寇特務機關之驅使,以八百元資本留太原開設飯館,藉以結識中國落後分子,網羅大批漢奸,僅經三個月營業,資本耗盡。七月一日即轉至日寇特務機關設立之三興公司服務,受日寇特務機關長穀秋南華雄指示與特務警察公田催促,於七月五日,改飾中國服裝,偽稱湖南人氏,帶款二百四十元,以收買煙葉為名,偕同漢奸王忠至太原城北四十裏南崗村地方,刺探中國軍情,向群眾散布荒謬言論,後為當地群眾走告附近之八路軍遊擊隊,遂將該犯逮捕解送來延安本院。

理由

據以上事實,該犯一貫受特務機關指使,初為敵輸送糧食、汽油、槍彈,繼而藉營飯館生意,收買漢奸,且至南崗村地方,刺探軍情,散布荒謬言論,證明該犯對於祖國,已無任何民族意識,當茲抗日緊急之際,敵探漢奸大肆猖狂,本院為著完成肅清敵探漢奸工作,爭取抗戰勝利起見,特為依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員劉臨福同誌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刑事法庭

兼庭長雷經天

推事任扶中

書記員郭重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