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 / 1)

被告:王光勝,男性,十八歲,山西平順縣高家窪人,無職業。

上列被告因漢奸案經檢察機關檢查終結,證據確鑿,提起公訴,本院刑事法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光勝漢奸罪判處死刑

事實

被告王光勝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間混入八路軍一一五師充當號兵,後因患疥瘡轉送至延安柳樹店二病站醫院四所休養,去年十月間在柳樹店與偽裝行乞之漢奸李玉祥結識。初售與李玉祥軍衣一件,得洋十五元,自是即接受漢奸指使,當接到李玉祥黃麵毒藥一盒、缺口鏡子及日寇旗幟各一麵,是年十一月間被告王光勝在柳樹店曾以鏡子指使敵機轟炸延安,是年十一月間,向青年休養員郭長年宣稱八路軍搶劫打罵群眾,奸淫婦女,活動郭長年逃跑,充當漢奸。郭長年在其利誘之下,果接受其漢奸宣傳,並於漢奸李玉祥發生關係,成為漢奸助手。是年十一月間,被告王光勝被調至中央教導大隊當勤務,竟以黃麵毒藥先後向中央教導大隊各負責幹部及大會場茶壺內投放毒藥六次,企圖毒死革命幹部,向飲水井內投毒一次,企圖毒死中央教導大隊人員。又多次為敵機指示轟炸目標:一次,敵機轟炸延安,被告王光勝故意亂跑,大聲呐喊,擾亂防空秩序,企圖使敵機發現轟炸目標;再次敵機空襲延安,被告王光勝跑至中央教導大隊附近山上放火搖旗照鏡子,企圖使敵機轟炸教導大隊駐地一帶;三次,聞延安發生警報,即將中央教導大隊操場所有柴草放火三處;四次延安警報發出,被告王光勝即以缺口鏡子向空中照耀。經常將首長洗之白色衣服曬在窯洞上,企圖在敵機來時收拾不及,顯示轟炸目標。再被告王光勝平時消極怠工,每到開會時候,故意提送開水,緩步走進會場,給各負責幹部一一送水,企圖停在會場,探聽重要消息,又於負責幹部晚間集會時,故意提送洗腳水,探聽消息,有時潛在門外偷聽,利用掃地機會撿拾廢字紙三十餘塊,埋藏地下,希圖收集文件,並企圖盜取公章後逃跑,直至今年一月開始被發覺逮捕,經檢察機關偵查明白,證據屬實,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王光勝受漢奸李玉祥指使,於飲水中投毒,企圖毒死人命,為敵機指示轟炸目標,誘致青年充當漢奸,進行漢奸宣傳,誣蔑八路軍,為敵刺探消息。複企圖竊取文件、公章後逃跑,甘願出賣祖國。依照國民政府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規定特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院檢察員劉臨福同誌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兼庭長雷經天

推事任扶中

書記員蘭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