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 / 1)

字第十七號

被告:劉文義,男性,年二十四歲,湖北宜昌縣龍泉鎮人,無職業。

上列被告因充當漢奸一案,經綏德縣政府緝捕送來,本院刑事法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劉文義漢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

民國二十九年古曆十一月間,被告劉文義在山西臨縣城內紙煙工廠做工,爾時日寇攻陷臨縣,被告劉文義逃避未及,當被日寇俘虜,在日寇特務機關受訓一個月,受漢奸陳國秉之指使,在臨縣一帶刺探八路軍軍情。去年古曆正月間,即化作賣鹽商人混進邊區,在佳縣、米脂、綏德各地刺探軍情,曾兩次報告於漢奸周嘉榮,轉報告於漢奸彭懷緒,再轉報告於陳國秉。並攜帶地信(毒藥)一包,企圖投入井水陷害民眾,攜帶薜福全證章一塊,李振全過期路條一張,及李政治鹽票一張,藉以掩飾其犯罪行為。去年五月五日在綏德四十裏鋪被捕。

理由

被告劉文義被捕之後,曾在綏德縣政府供出上述事實,其供述非有強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又無足致其虛構陳述之原因,依法自當采為證據而為論斷。被告劉文義在本院法庭否認有充當漢奸事實,時供地信(毒藥)是偷來的,賣洋二元七角五分,時供賣洋四元五角,不能自圓其詞,至其攜帶薜福全證章、李振全過期路條及李政治之鹽票原因,供詞異常支吾,顯係藉詞狡賴,惟其本意尚非堅決不願改悔者,特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書記員蘭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