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延安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 / 1)

字第號

原告:張善蓮,女性,現年十七歲,原米脂人,現住臨鎮區前梁村。

被告:梁玉才,男性,現年二十八歲,原山東人,現住臨鎮野雀山,雇農。

史殿,男性,現年六十歲,山東人,現住臨鎮區前梁村,貧農。

何月清,男性,現年二十六歲,原米脂人,現住臨鎮野雀山,貧農。

李德明,男性,現年三十六歲,原宜川人,現住址同上,務農。

上列當事人為妨害婚姻自由一案,經本院審理終結,判決如下:

張善蓮與梁玉才婚姻撤銷;婚禮二億四千九百九十七萬五千元沒收歸公;

梁玉才犯強迫張善蓮成婚及強奸罪,判處徒刑一年,刑期從一九四九年八月七日起至一九五?年八月六日止;

史殿犯妨害婚姻自由罪,判處勞役五個月,刑期自一九四九年八月七日起至一九五?年一月六日止;

何月清、李德明犯妨害婚姻自由罪,各判處勞役三個月,交臨鎮區執行。

事實

緣張善蓮於民國三十七年古十二月,經家庭包辦以二百三十元銀洋賣給野雀山前梁村史鳳桐為妻。婚後感情尚好。本年古四月二十三日,史鳳桐去山上找牛從崖上跌傷及因病死亡。張善蓮遂淪為寡居。六月二十六日,史鳳桐之父史殿為獲取巨資,想將善蓮賣掉,遂托何月清、李德明等,找尋適當對象。何李即前去西野雀山告知梁玉才,梁表示願意。遂於二十九日議定婚禮農洋四億元,並約定七月初三日結婚。當時因恐善蓮不來,即商定用欺騙方式,使善蓮到達梁家。議定後史殿一直未告知善蓮。屆時除由梁玉才、史殿、何月清等至一山溝寫好婚書,繼由梁玉才又派村內劉合子、陳樹林等兩小孩牽毛驢一頭去前梁村向張善蓮偽稱:“你祖父病重,你兄善文顧不上來,要我們請你前去。”善蓮信以為真,當即動身與劉合子、陳樹林等同行到西野雀山來,行至梁玉才門前,劉合子等對善蓮稱:“咱們在這裏燒得喝點水再走。”善蓮不意,即進入梁玉才家。時近日落,村人紛紛來探,亦有人告善蓮:“你公公把你賣給梁玉才了。”善蓮聽了非常生氣,但已無法走脫。至晚,被迫與梁玉才拜過天地,進入室內。善蓮即緊勒褲帶,意圖不被梁姓奸辱,梁玉才無法,即與其母用繩捆綁善蓮兩手,為防止善蓮叫喊,繼用毛巾塞住善蓮之口,然後,梁母用剪刀剪斷善蓮之褲帶,由梁玉才強奸,接連兩夜。善蓮感苦難言,終日啼哭。第三日,善蓮之兄善文途經西野雀山時,見妹善蓮在梁姓院內啼哭,因疑,前問善蓮,始知善蓮受騙被迫成婚詳情,於是率善蓮同行到臨鎮區署告發,後由該區介紹來院,經本院傳訊,屬實,詳情誌卷。

理由

根據以上事實,張善蓮與梁玉才之婚姻,完全係受史殿包辦及梁玉才欺騙強迫而成,沒出於張善蓮絲毫意誌。張善蓮提出否認婚姻之成立,應予支持。至史殿對張善蓮後來之婚姻,不讓善蓮自主,竟行偷賣,妨害善蓮婚姻自主、自由,與法不合,除應將已得之婚禮沒收外,應給予教育;梁玉才不依婚姻自由、自主之精神,取得善蓮同意,自願結成夫婦,反以金錢誘買善蓮成婚,最後又繩捆善蓮兩手,口塞毛巾,刀剪褲帶,實行強奸,除不能承認與善蓮之婚姻為有效外,應以強奸行為論罪科刑;何月清、李德明做媒助長封建的買賣婚姻製度,積極協助史殿出賣善蓮之不法行為,亦不無應究之處,故特判決如主文。

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五日

院長徐遵仁

審判員戴海福

書記員馬正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