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黃龍分區高等分庭民事和解筆錄(1 / 1)

上訴人:宋成玉,男,年六十歲,河南信陽縣北崗村人,磨麵為生。

被上訴人:吳俊彥,男,年三十四歲,黃陵縣北穀區橋玖村人,農民。

上列當事人因撫養一案,不服黃陵縣司法處於八月二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上訴本庭。複經調證詢情,以雙方同意,和解於下。

案情經過

宋成玉供稱:“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我家鄉遭災荒,大兒和大媳婦死了,留一孫子,全家逃難到黃陵縣秦家窯窠,日以乞食為生,在吳俊彥家住了兩月,吃了吳姓小米三鬥、蕎麥二鬥,借用敵幣一千元。吳姓因說糧食無力歸還,企此私立嗣單,說我把孫子賣給他了。”

吳俊彥供稱:“二十九年大哥出征無信,孤嫂寡居,賣(買)此子使我嫂安居撫養。宋成玉賣子是實,有說合人劉岐山、中見(介)人吳貴銀、代筆人吳新民,同住家長戶族,立有約據,身價言定兩石麥子。他大娃馱了五鬥小米、五鬥蕎麥,頂了一石麥子,下餘一石麥子折敵幣三千元,秦家川紋兒捎的給了他了。”

又本庭收到河南同鄉會洛川分會於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曾為此向黃陵偽保長提達公函略宋語稱:“我吃吳家小米四鬥,蕎麥五鬥,借款一千元。”是年宋成玉上訴偽黃陵縣府及偽專署,均未給適當處理,本年六月又呈訴我黃陵縣府轉訴本庭。

和解理由

按其宋吳兩家事執,均為繼承後嗣,宋家有孫吳家無兒,雙方後嗣均得接續,為免得兩家再起訴訟,因而召請鄉裏,議定和解意見四點:(一)該子可同繼兩姓後嗣。娶妻後,先生之子姓宋,次生之子姓吳,另將小名進喜改為宋繼吳;(二)吳姓供給讀書,宜至中學畢業;(三)兩姓認為親戚,互相來往照料宋繼吳成人,由宋繼吳自願可以到兩家居住;(四)念宋成玉家境貧困,由吳俊彥自願給幫助糧食糜穀各五鬥。

和解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寫此和解筆錄為證,本庭亦整卷存案,準為結案息事。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四日作成

兼庭長黑誌德

副庭長周玉潔

推事趙誌清

書記員高羚

當庭和解人證明人劉岐山

吳貴銀

田滋軒

李廣海

§§二、陝甘寧邊區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