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陝北人民法院批答――批示阮秋梅、王引處殺害兒女案處理辦法(1 / 1)

朱兼庭長:

阮秋梅、王引處殺害兒女案閱悉,茲批答如下:查三十七年古正月災荒尚未到嚴重程度,而阮犯竟將親生女兒活活送山斷送生命。又於將要夏收災荒減輕之時,為取得引處歡心,忍心殺害八歲男兒,實屬殘忍之至,按當時阮犯還存有救濟糧鬥餘,羊一隻及政府繼續救濟等,並非處於餓斃絕境,根據當地當時情況,阮犯有此基礎及在政府繼續救濟之下,完全可以安全渡過災荒,不是為引處母子所迫,而再無生路可言之所為,其所以在引處母子逼迫下不返家另籌家務竟做出此慘情,實由於該犯一貫不視生產,懶惰成性,為避另立家務之困難,而求自身安然的一種墮落思想。為了真正教育該犯及部分群眾視兒女為私有,隨意處治的現象,應判處阮秋梅徒刑八年。

王引處再三不聽政府法令,勾誘軍屬阮氏非法結婚,已屬違法,並將阮氏誘到手後,不實行同媒約定養活小孩的諾言,且明知小孩無處安身,以不要阮犯為威脅,迫使阮犯送走男孩,並提出“造死小孩也要你往死造”的話語,足證其居心毒狠,有意識的要阮氏殺害小孩,這不僅對小孩慘無人道,即對阮犯亦無絲毫感情可言,隻能說為他自己的獸欲留居阮氏,以此而論,王引處雖非親手殺人凶犯,也是迫使阮犯殺害兒子的主使者,其罪惡並不次於阮犯,故亦應處徒刑八年。

王引處之母,年已五十餘歲,不但不阻止引處、秋梅等不法行為,反亦起歹心,督促阮犯送子,並以分居為詞迫令趕送,當阮氏將子推河斷命後,即表示遂心如意,待阮氏甚好,由此足見其殺人為樂之毒辣心腸,故應給以教育,惟念其年邁及照料家庭生活,應判處徒刑半年緩刑一年。

王九維係王不值錢親近族人,以家族論之應予照顧,以軍屬論之更有責幫助,但王九維聽信其妻的調唆,堅不收留阮子,且事前誘買不值錢之財產,事中又克扣政府給阮氏的救濟糧畜,並擅將阮氏之窯借與他人居住,實屬惟利是圖之徒,有侵犯財產權利行為及滅門霸產之意,致釀成人命惡果,實罪有應究,故應判處徒刑一年,其已退給不值錢三畝水地一孔窯,助不值錢從事生產,以其過去誘買行為論亦屬應當,準為有效。

至於鄉長等幹部對此事重視不夠,放任職責,分別給予批評記過之處分,本院同意原審意見,再處理本案時,應召集群眾大會,宣布該等罪果,以收教育群眾之效。

此批

院長劉耀三

副院長趙建國

一九四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