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陝北人民法院對臧富兒自縊案的批答要略(1 / 2)

包辦買賣以及早婚的封建婚姻製度苦害了不少婦女,為了掙斷這副枷鎖,不少婦女付出了自己的生命,下麵臧富兒的自殺就是一個例子。正確的辦法是反對舊的婚姻製度,堅決執行新的婚姻法令。

一、事實經過

緣死者臧富兒,女,現年二十三歲,於七八歲時由父母包辦與卜開旺(現年二十四歲)訂婚,至十三歲時,即由父母主持與卜開旺結婚,當時夫婦均尚年幼,不懂什麼愛情,隻是模模糊糊的過日子。及至年齡長大,智力發育健全,漸覺心意不相投合。一次因柴本厚在臧富兒家裏和臧喝米湯,被卜遇見,即疑臧富兒與柴本厚有奸情,遂吵鬧打架一次,臧富兒氣憤不過,曾向區政府訴請與卜開旺離婚,該區羅區長不問事實情況,順便推下鄉去處理,鄉長張占高並未傳問卜開旺予以很好解決,以不讓臧富兒離婚,迫臧富兒回去,適臧富兒之父臧萬珍到鄉府將臧富兒打的趕回家去。此後未及一月(古九月初十日),臧富兒從家中拿了三四升米前赴姚店鎮,換購所需之一小燈壺,二斤鹽,兩盒火柴將要返回家,恰巧遇見在此討要豬錢的王學科及柴本厚二人,於是王柴邀臧富兒到奕茂盛飯店去吃飯,柴並向奕茂盛飯店討要在前存於該飯店的三元五角銀洋,該飯店乃以柴本厚另一老鄉欠飯店之銀洋二元,想與柴本厚兌支部分,柴不允許,引起該店主的懷恨,即借口王學科、柴本厚、臧富兒三人在該飯店吃飯之事,誣告為王學科等二人拐騙臧富兒逃跑,向鄉政府告發。

該鄉政府即派人去抓,王學科乘機逃跑,遂將柴本厚及臧富兒扣押,後由王學科找到大老徐將該柴臧二人保出,各回各家。四月二十日卜開旺得知上述情況,晚上追問其妻,臧富兒不承認有拐逃情形,卜開旺不信,遂於翌日晨起床後手拿一根粗約七分,長約二尺的雙杈棍,抓住臧富兒的頭發毒打,經人拉開以後,已將臧富兒打的頭部、脊背上、屁股上、大腿上和臉部傷痕無數。打畢卜開旺即向其嶽二叔父臧萬財說知,而臧萬財便告訴卜“打得輕了。你不要上山勞動去,把她照住,小心跑了……”,又告訴卜說:“你把她打死,我娘家屋裏人也不要你頂命。”於是卜開旺留家看守其妻,時久不覺已睡著了,臧富兒即乘機跑脫告在鄉政府。後來卜開旺被放牛娃富香叫醒,始知其妻走脫,乃向臧萬財說知,臧萬財即罵卜開旺:“沒本事的笨,自己的婆姨都看不住,為什麼不拿老斧把狗日的腰打折呢?”以刺激卜開旺,後來鄉長將卜開旺傳到鄉政府,卜開旺堅稱不離婚,並供出王學科、柴本厚與其妻通奸並挑撥離婚事實,鄉政府即找來王柴二人對證,王柴二人不承認挑撥離婚事實,該鄉政府即派民兵苗成山、劉雙喜和村主任吳海清三人,將卜開旺夫婦及王學科、柴本厚四人送區政府處理。當啟程時村中許多男女勸解不要去離婚,但臧富兒不聽,後王學科說:“早知臧富兒是這樣人,我就不與你交朋友。”臧富兒始坐在地上說:“我不去區政府離婚是可以的,但就怕回去又遭卜毒打。”吳海清說:“不要緊,隻要你不離婚,我保卜開旺不再打你。”於是又返回鄉政府,鄉長和指導員問明情況後,即認為問題解決了,除將王柴二人因賭博問題處罰勞役外,遂派民兵苗成山送臧富兒回家。二人走了約二裏路時,卜開旺亦趕來,趕上後與苗成山走在前邊,臧富兒因傷過重,步行困難掉在後麵,卜開旺仍不等候,隻顧與苗成山前行,轉過一個山峁峁以後,苗成山見臧富兒掉在後麵,天又下雪,乃向卜開旺說:“咱們等一下你妻。”卜說:“咱們在後邊廟裏去等,以便避雪。”二人在廟內等了一會,不見臧富兒前來,苗成山叫卜出廟去看一下,卜說:“我與她鬧到如此地步,不願去。”苗成山便出廟門去叫,聽不見臧富兒回答,往前走了幾步,見臧富兒在一株樹上吊著,急忙跑回廟內叫來卜開旺解下以後,臧富兒已氣絕身死。卜開旺即於臧富兒之父臧萬珍,叔臧萬財、臧萬福、臧海堂等人將臧富兒屍體抬送龍王廟內寄放。臧萬財還說:“死的太巧妙了。”是月二十三日,由該管區政府發覺報告於延長縣人民法院,二十四日該院白審判員與本院(陝北人民法院)派赴該縣巡視工作的劉臨福庭長親去勘驗,臧富兒背部全是青黑傷痕,屁股周圍及兩腿均有青傷,咽喉處稍有一線淡紅傷痕,長約一寸餘。經延長縣人民法院調查及詢問結果,認為臧富兒係不忍受封建婚姻製度之壓迫虐待而自縊身死,區鄉幹部對新的婚姻法令執行和掌握不夠,以及卜開旺說,“不是在臧萬財的主持下,我不敢那樣打臧富兒”等,均有責任,所以擬處卜開旺徒刑二年;王學科過去與臧富兒有通奸關係,並以臧富兒不聽話,提出不與其為朋友來要挾臧富兒,與臧富兒之死亦有影響,故擬處王學科徒刑半年;臧萬財隻是恨臧富兒與人通奸,有礙他的名譽,教唆卜開旺毒打臧富兒,但未親自毒打,給以關押訓誡教育釋放處理;區長羅自強在臧富兒第一次來區政府離婚時,未予解決,隨便推下鄉,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工作態度,應給以批評教育;鄉長張占高到職不久,又非其一人主持,給記大過一次處分;指導員王海科身為該鄉主要負責幹部,不但不能秉承新的婚姻法規正確處理這一問題,且在介紹卜開旺夫婦去區政府時,同時將奸夫王學科、柴本厚二人一同介紹至區府,適造成臧富兒不去區府離婚而自縊身死之因,惟念其農民出身,對問題之分析處理不夠,予以撤職處分;吳學海身為幹部,不看具體情況,以舊的觀點設法使臧富兒不離婚,故給予撤職處分。提出上述意見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呈送本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