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章 合葬(3)(1 / 3)

備明器是準備用於隨葬的物品,這些物品被稱為“明器”。包括死者生前曾經用過的器物以及專門為隨葬而製作的象征性器物。明器從新石器時代就有了。夏商時期,明器製度正式形成,當時的明器一般為青銅禮器和陶器。西周時期,明器中的銅禮器在組合方麵發生了變化,其中食器增多,酒器減少,並且形成了以鼎簋相組合的定規,鼎為一、三、五、七、九五個奇數等級,簋為二、四、六、八四個偶數等級,同時,在用鼎方麵製定了等級秩序,共分為五等。①天子用九鼎,鼎內所盛肉食為牛、羊、豖、魚、臘、腸胃、膚、鮮魚、鮮臘九種,稱為“太牢”。②諸侯用七鼎,所盛肉食為:牛、羊、豖、魚、臘、腸胃、膚七種,亦稱太牢。③大夫用五鼎,所盛肉食為羊、豖、魚、臘、膚五種,稱少牢。④士用三鼎,盛豚、魚、臘或羊、豖、魚,也稱少牢。⑤一鼎為士一級所用,所盛肉食為豚,即小豬。戰國後,明器製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一般用成組的陶質仿銅禮器和生活用器中的陶質燈、小壺、鑒等明器隨葬。漢代,青銅禮器數量減少,而仿製的銅器和漆器、陶質禮器在隨葬品中增多,禮器的組合也出現了有名無實,不拘一格的變化。魏晉時期,銅器罕見,漆器減少,瓷製明器大量增加,並且融合了一些少數民族的特點。唐宋時期,明器製度已經完善和定型,並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如唐代規定: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五十舁;五品以上六十事,三十舁;九品以上四十事,十舁,用瓦木為之。五代時期,明器製度為: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內,不得過二尺五寸;五品以上明器六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內;九品以上明器四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內,不得過一尺餘。宋代規定:五品、六品明器三十事,共八床;七品常參官,二十事,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檢校試官十五事、五床;庶人十二事,二床。宋代以後,紙製和木質明器盛行。元、明、清時期的明器製度與唐宋時期大體相同。

陝北民間的明器沒有一定的規製,依其家庭的收入又各有不同。一般的隨葬品有酒具、茶具等,酒具有用銀製的,亦有用瓷製的,茶具有用銅製的,有用陶或瓷的。原來一般不用瓷器,因陝北民間忌諱“瓷”,民間有“瓷壺”的說法,其意即愚笨,連一絲縫隙都沒有,恐後人有愚頑之嫌,但後來因瓷器的精美而有使用者。其他的則是食器如碗、盤、碟隨葬品。在封建社會時,墓地所立石人石獸要嚴格按照品官職務的高低來豎,而且在數量上也各有不同。如唐代規定:三品以上的官員石獸六事,五品以上四事。宋代規定:三品以上,石羊、石虎、石望柱、石人各二;五品以上,石羊、石虎、石望柱各二。明清規定:公侯至二品,石人、石馬、石羊、石虎、石望柱各二;三品,石虎、石羊、石馬、石望柱各二;四品,石虎、石馬、石望柱各二;五品,石羊、石馬、石望柱各二。庶人一般不允許在其墓地立石人、石獸。在柩輿方麵,古時也有相應的規定。這一製度始於先秦。一般是品位越高,□車的□竿越長,垂帶、旒蘇愈多。隋代明確規定,三品以上油□,朱絲絡網,施襈,兩廂畫雲龍,朱□竿,垂六旒蘇;七品以上,油□施襈,兩廂畫雲氣,垂四旒蘇;八品以下至庶人,龜甲車,無□,□旒蘇畫飾。唐代規定,三品以上用開轍車油□,朱絲絡網,兩廂畫龍虎,朱□竿長二丈六尺,帶五重,旒蘇十八道,□竿九尺;五品以上,□竿長二丈二尺,帶四重,旒蘇十六道,無朱絲絡網;九品以上,□竿長一丈九尺,帶三重,旒蘇十四道。庶人用合轍車,□竿一丈六尺,帶二重,旒蘇四道。唐武宗會昌六年(846)又頒布新製,禁止庶人用油□,旒蘇等裝飾靈柩。後唐規定:三品以上,油□,朱絲絡網,施襈,兩廂畫龍虎,朱□竿,垂六旒蘇;七品以上,油□,施襈,兩廂畫雲氣,垂四旒蘇;九品以上無旒蘇等飾物。宋代與後唐大致相同。明代規定:品官喪車皆繒緣,皆飾帷幔,四麵垂旒蘇。清代規定:品官柩輿四簷垂旒蘇,青藍色繒荒繒幃,公侯伯織五彩,二品以上施散金,五品以上畫雲氣,六品、七品素繪無飾,士絹荒絹幃,仍垂旒蘇。杠,五品以上皆髹朱,九品以上飾紅堊。

明器

明器是古代隨葬的器物,一般以竹木陶製作。《禮記·檀弓上》:“曰其明器,神明之也。塗車芻靈,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商代的奴隸主死後,除了以活人殉葬外,還要以珍寶器物隨葬,這大概是後世之人所說明器的由來。自宋代起,又有用紙紮的送葬物出現,稱為“冥器”。宋人趙彥衛所修《雲麓漫鈔》卷五雲:“古之明器,神明之也,今之以紙為之,謂之冥器。”這樣一來,比前朝所用之明器,既省錢,又遵循了禮製之規,算是一大進步。使用明器是一種俗信,認為死者在幽冥世界裏仍然能像生前一樣,需要有物質享受,所以流傳至今。

祖奠

祖奠是於出殯前夕設奠以告亡靈。據《禮記·既夕》稱:“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也就是說:在行祖奠之儀時,所設的筵席要擺在靈柩的西麵,舉行儀式時要用布帛覆蓋靈柩。對於“祖奠”還有一種說法是:為了讓靈柩出殯時像生時出門遠行一樣,也設筵席祭祀路神,如《儀禮·既夕》稱:“祖還車不還路……乃奠如初。”鄭玄注: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是為祖奠。

遣奠

是發靈柩之日,所舉行的祭奠禮儀。據《周禮·春官·巾車》載:“大喪,飾遣車,遂厥之行之。”其意是:在朝廟之時,裝飾靈車後,在祖廟舉行儀式。

在塗

“塗”與“途”同,在塗,即指靈柩在出殯的路上,即送葬途中。古代送葬有一整套的規定,按《司馬氏書儀》雲:柩行,自方相等,皆前導。主人以下,男女都哭著在前行走,尊長們則坐著車子跟在後麵,再後麵又依次是無服之親(出了五服的親戚),賓客,他們也都乘著車子跟在後麵。

陳器

陳器是出殯前,抬棺的差人先陳器於門外。陳器有一定順序,一般按方相,碑誌,槨,明器,上服,筲,醯,酒,銘旗,靈舁,大輿等先後排列。

及墓

靈柩到達墓地以後要舉行及墓儀式。據古禮記載:抬棺的人將棺放在席子的北麵,然後由執事者陳明器,上服,筲,醯,酒,用飯床置於墓壙的東南位上,將準備好的銘旗放在靈柩上。這時,奉送靈柩至墓地的親賓們都拜辭先歸。

下棺

下棺時,喪主及男子們都須立在一埏道的東邊,麵朝西,喪主主婦及諸婦人都須立在埏道的西幄之內,麵朝東。男女們都向北,然後站立哭泣。抬棺的人將棺材放入墓坑。要等到棺材埋土時,送葬者再次大哭,盡哀而止。葬完後,儀式結束。

題虞主

題虞主是在人死以後,在一塊木板上寫上死者姓名後送存家廟。據程頤《作主式》記載:作主用栗,取法於月日時辰。趺方四寸,象歲之四時,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頷,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後。陷中以書爵姓名行,合之植於趺。竅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分之一,居二分之上。粉塗其前,以書屬稱,旁題主祀之名,加贈易世,則筆滌而更之,外改中不改。題主時,要舉行相應的儀式。

虞祭

虞祭是在父母葬後迎魂安於殯宮之祭。虞祭一般分為三次。第一次稱初虞,在下葬的當天舉行。《禮記·檀弓下》:“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第二次稱再虞,在初虞後的第一個柔日舉行,按天幹日法,乙丁己辛癸日為柔日,取柔日是因為“柔日陰,陰取其靜”。第三次稱三虞,在再虞日後的第一個剛日舉行,也就是甲丙戊庚壬日,取剛日是因為“剛日陽也,陽取其動也”。之所以舉行虞祭,是因為按古代儒家的觀點,死者下葬後,骨肉歸土,但靈魂沒有歸宿。行虞祭是使死者的靈魂得以安定。

卒哭

卒哭是在百日祭後,改“無時之哭”為“朝夕之哭”。《儀禮·既夕禮》曰:“三虞,卒哭。”說明卒哭之禮是在三虞後舉行的。所謂“無時之哭”,乃是指孝子從父母死到殯、哭聲不絕;殯後,一想到父母就哭。按古禮,士三月而葬,葬後舉行虞祭,從死到虞祭完,大致要百天的時間。所以,卒哭即是三虞後的祭名。卒哭又稱之為“有時之哭”。

祔是將新死者與祖先合享之祭。祔一般在止哭的第二天,人們將死者的神主祭於祖廟,因此又稱“祔祭”。《禮記·檀弓下》曰:“卒哭曰成事,明日祔於祖父。”因為祖孫昭穆相同,所以要附屬於祖父。祭祀完,仍奉神主回家。

禫是喪家除去喪服的祭禮。《儀禮·士虞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它的意思是,禫是在大祥過了一月後舉行的禮儀,一般是喪後二十七個月舉行。但大祥是二十七個,禫在大祥後一個月舉行,應在二十八個月。禫祭後,喪家生活恢複正常。

親賓奠祭

親賓致奠於喪者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親友到死者之家致奠,與吊喪之禮的儀式相同;二是在靈柩經過的路上,搭棚設酒饌於道旁,在靈柩將到時,燒香、倒茶酒、望柩哭拜,以示致奠;三是在下葬地致奠。

賻贈

賻贈是指親朋好友至喪家致奠時贈送貨財之禮。據《士喪禮》記載:始死,有吊有襚;將葬,有賵、有奠、有賻贈。知死者贈,知生者賻。贈賻皆用貨財,但將命之辭異耳。另據《春秋傳》雲:自始死至葬,賻贈之禮皆可行也。依此來看,隻能在埋葬之前行賻贈,葬後隻能是知生者而賻,無贈也。

墓祭

墓祭就是“掃墓”,舊時指宗族子弟攜帶祭品到墓地去祭祀祖先的活動。它包括掃墓、上墳等。墓祭的儀式要求和祭祀所用的祭品都比祠祭簡單,是祠祭的輔佐。“祠”乃祖宗神靈所依,墓乃祖宗體魄所藏,子孫思祖宗不可見,見所依所藏之處,即所見祖宗一般,時而祠祭,時而墓祭,皆展示大體。(《訓俗遺規》卷二)

上古時期,人們是不舉行墓祭的。因為那時人們認為:人死以後,“骨肉歸複於土”,“魂氣則無不至”。(《禮記·檀弓》)在《禮記·郊特牲》中又雲:“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所以,那時的人們隻在離居室不遠的地方立廟以祭祀祖宗的神靈,即來歆享。

秦代建陵寢(亦稱園寢)後,開創了墓祭之禮。漢代沿襲不變,到了魏晉時期,墓祭曾一度被取消。至東晉時,又不斷出現墓祭活動,後來,墓祭一直被延續下來並成為一種通例,上自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以如此方式來祭奠祖宗。清代規定:歲末和清明墓祭兩次,被稱做“謁陵”,清明掃墓也就成為我國古代的定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