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改解讀:勞務派遣何去何從
時評
作者:程延園
2012年12月 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公布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修改,是剛剛出爐、熱氣騰騰。
這一次勞動合同法修改的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的問題,是中國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熱點和焦點問題。無論是當年在起草過程當中,還是頒布之後,頒布的實施五年來一直是爭議不斷,一直是在爭論當中往前走。所以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問題,也是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爭論的焦點問題。
關於勞動聘請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裏麵曾經有12個條款做了明確的規定,在2008年9月18號,國務院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令裏麵,它用五個條款對這樣一個製度做了進一步的限製和規範。在2012年年初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吳邦國委員長講到,2012年勞動合同法的修改是全國人大立法的一個重要任務之一。到6月26號,全國人大首次審議了勞動合同法修改案,並把這個修改案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短短一個月的時間,上百萬條的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以145票讚成,6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在這份勞動合同法修改案裏有15個條款都是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勞務派遣製度在中國起源於70年代末,當時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為了規範外資企業在華的這樣一個用工方式,當時公司很快引入了勞務派遣,在90年代的時候,當時為了促進國有企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富餘勞動力的這種安置,當時各級政府積極促進,來組建勞務派遣機構,來提供就業服務。
在2000年之後,這樣一種用工形式是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尤其是08年勞動合同法確認,隨著市場化步伐的這種加快,助推了用人單位去用工,這個行業開始大量使用勞務派遣。總體上來講,勞務派遣不分單位,不分行業,不分崗位,實際上是沒有特別的限製性。根據前幾年的統計,用勞務派遣比較多的是三類單位,一個是央企,壟斷性的這種央企,電信等等,壟斷性的這種央企;第二類就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等等;第三類就是事業單位,包括大專院校,醫院,科研院所甚至國家機關。近兩年來,大量的非國企業也開始大量的使用勞務派遣,凡是用得到的人,基本上都是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在中國,用的越來越普遍。
中國的勞動合同法對這樣一種用工形式,其實一直是規製的。那麼勞動合同法怎麼規製勞務派遣呢?從立法的框架上來講是四個思路:
第一.對派遣單位本身進行規製
首先是勞動合同法57條,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定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50萬,這樣一個規定相比之前,它是把勞務派遣的門檻提高了,所以08年的時候,就把這個勞務派遣的門檻提高了,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50萬。這一次修改勞動合同法就是把勞務派遣業務資質入門的門檻提的更高了,一個是把這個注冊資本金由50萬提高到200萬,然後規定必須要有規定的營業場所,設施,有合法的勞務派遣製度。其次是修改,就是要實行行政許可製度,08年的時候是按照公司法就行了,現在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從事勞務派遣的業務,必須要到勞動行政部門去重新登記,或者許可,否則就不得再從事勞務派遣工作。
第二,關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規定
法規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定位和角色,定位是什麼呢?是一個用人單位,是一個雇主,既然勞務派遣單位是一個用人單位,是一個雇主,那你就要負責跟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去簽勞動合同,這個勞動合同,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它必須要簽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務合同,這個很明確。 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在派不出去,沒有工作的時候,這個派遣單位也要給他發工資。它同時也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既不能向勞動者收費,也不能拖欠付給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