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選舉(1 / 3)

這裏所謂的選舉,是沿用舊史書的一個概念,兼指舉士舉官而言;不過在本書中,將更側重於舉士方麵的內容。同職官一樣,選舉也是製度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迄今我國有文字記載的選舉製度,最早的是西周的鄉舉裏選之製。秦漢時期,產生了以察舉為主體的選舉製度,它在秦漢文明史冊上,留下了光輝的篇章。隋唐以降,隨著形勢的變化,科舉製應運而生,從此我國古代選舉文明史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

一、西周的選舉製度

鄉舉裏選西周在實行世官製的同時還存在遠古“選賢與能”的遺存形態。清人俞正燮曾指出,周代大夫以上的高級官員實行世族世官,而大夫以下的低級官吏出自“鄉興賢能”——即“鄉舉裏選”。

大家知道,周天子直接統治的王畿,劃分為“周”和“野”;前者分布有“六鄉”,後者分布有“六遂”。鄉舉裏選就是指鄉遂組織的選舉製度。據《周禮》及後人的注疏可知,周六鄉的選舉,從地方教化開始,迄鄉射之禮考核結束,全過程包含著四個步驟:

第一,由中央掌管“邦教”的大司徒頒行“六德”(知、仁、聖、義、忠、和)“六行”(孝、友、睦、?、任、恤)“六藝”(禮、樂、射、禦、書、數)等教化內容於地方。

第二,地方官鄉大夫受教法於司徒,頒行鄉吏實施。

第三,鄉屬州、黨、族、閭之長官,遵照上級頒布的“邦法”,從鄉民中選擇模範馴從教化、德行道藝優良者,閭、族、黨分別以“書”的形式記錄在案,以備貢舉,至州則“射於州序”,實行射選。

第四,進行雙層次的三年考核:1.州的“三年大考”,旨在“讚鄉大夫廢興”;2.鄉的“三年大比”,最後確定全鄉的賢者能者,獻其書於王,“出使長之”“入使治之”。

這四個步驟中的後兩步才是具體的選舉;尤其鄉的三年大比,乃是鄉興賢能決定性的步驟。

有關遂的選舉,《周禮·遂大夫》雲:“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鄭玄注:“興?,舉民賢能者,如六鄉之為也。”賈公彥疏:“此文不具,故鄭(即鄭玄)就鄉大夫解之。”對於鄭、賈之說,不少學者表示懷疑。如呂思勉講:“遂賓興之法,果與鄉同《周官》不應略之不及,則其選舉之法,必不能如六鄉之優可知矣,蓋國與野之界限,未能全泯也。”眾所周知,周代鄉遂是不同等級的區域,鄉在國中,居民稱“國人”,為自由公民。遂處野地,居民被稱做“?”“氓”或“野民”“野人”,身份極其低下。惟此,研究者對周代鄉遂選舉同製說的懷疑並非全無道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某些低級公職人員有用身份低下者如奴隸擔任的記載。如《周禮》所記“治官之屬”,其最下層每有“女酒”“女漿”“女籩”“女醢”“女鹽”“女冪”“女祝”“女史”“女禦”“女工”及“奚”,便是明證。

注家釋“女酒”為“女奴曉酒者”,餘“女×”即“女奴曉×者”。“奚”之為奴隸,自不待言。這種情況,古代西方也同樣存在。如古雅典之警察(或曰“真正的憲兵隊”)即由奴隸組成。所以周六遂的“興?”,很可能就是遂中選擇“女×”或“奚”一類低級公職人員的製度。

需要指出的是,周代鄉舉裏選實際上存在著兩個係統:一是如上所述的周天子王畿四周六鄉六遂係統,再是周王朝分封的各諸侯國係統。原來周的各諸侯國均依照王畿的製度,設立鄉遂組織:大國取其半製,設三鄉三遂,次國設二鄉二遂,小國設一鄉一遂。諸侯國鄉遂也有選舉製度,其選舉過程與國都地區大體相同,惟有一點區別是,諸侯國的鄉大夫不能僭越本國國君直接向周天子獻書,而是先貢於國君,再由國君於朝覲時貢於周王。這就是所謂的諸侯貢士之製。據《禮記·射義》鄭玄注可知,諸侯“三歲而貢士”,且貢士之數與鄉數同,即“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所以完整的鄉舉裏選概念,應該是既包括周天子王畿六鄉六遂選舉,又包括諸侯貢士在內的一個完整體係。

國學選士與大射擇士周代貴族胄子在繼承父祖封地和權位之前,例需經過嚴格的教育,學習必要的技能與本領。貴族子弟們學習的地方叫國學,具體又分小學與大學兩個階段。一般說來,八歲入小學,十五歲入大學。所謂國學選士,是從大學開始的。

當時大學所教授的內容,主要有禮、樂、詩、書、射、禦等,其施教有一整套禮儀倫理方麵的規定,又有既定的教學原則,特別是還有嚴格而完整的考核製度:“比年入學,中年考校;一年視離經辨誌,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當“大成”之後,據《禮記·王製》記載,則由大樂正選其優秀者告於王而升諸司馬,稱為“進士”;“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上述這樣一個通過大學教育,然後經有司選擇優秀人才,授以官祿的過程,就是所謂的國學選士。至於如何“官之”“爵之”“祿之”,似不可考其詳。

周代國學選士雖說主要是培訓貴胄子弟,但與六鄉選舉也有密切的關係。原來六鄉選舉,除了“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的情況外,另有些人則以其德行超眾而被舉入國學受教。易言之,即是說周代大學裏的學生,貴族胄子之外,還有一部分司徒薦入的由鄉舉裏選出身的庶士。從鄉到大學之間,存在著兩個層次的選擇,即“鄉論秀士”和“司徒論選士之秀者”,以及四種不同的稱謂,即“秀士”“選士”“俊士”“造士”。實際上,“秀士”和“選士”是同一級別上不同階段的稱呼,即鄉論為秀士,升之司徒稱選士;而“俊士”與“造士”也是同一級別上不同階段的稱呼,即司徒論為俊士,升於學後稱造士。關於造士的進一步選拔,便與前述之大學學習、考校製度相銜接,當九年“大成”之後,由“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然後由司馬論進士之賢者告於王定其論;再然後則是“官之”“爵之”“祿之”。

應該說明的是,周代的大學並非今日所講的大學。有學者指出,周代大學不僅是學習之處,同時又是貴族成員集體行禮、集會、聚餐、練武、奏樂之處,兼有禮堂、會議室、俱樂部、運動場和學校的性質,實際上就是當時貴族公共活動的場所。

所謂大射擇士,是通過大射禮的形式對諸侯貢士的一次大型考核。大射,鄭玄解釋說:“將祭擇士之射也”。從《禮記·射義》記述的大射擇士過程可知:

1.大射擇士於諸侯朝覲之時。宗廟大祭之前舉行。

2.大射之禮“必先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對於“澤”之解釋,過去的注疏認為是“宮名”,頗令人費解。其實,如果順著大射禮在大學舉行這條線索去求解,問題便渙然冰釋。原來周代的大學,建築在郊區,四周有水池環繞,《詩·大雅·靈台》稱做“靈沼”,《靜簋銘》則謂“大池”;中間高地建有廳堂式的草屋,即各古籍中所謂的“明堂”;附近還有廣大的園林。所謂“澤”,實際就是指大學內的“大池”,而所謂“射宮”,就是大學中被稱做“明堂”的草屋。

3.通過大射儀,凡“容體比於禮”,“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反之,“不得與於祭”。古時,“國之大事,惟祀與戎”,所謂能否參加宗廟祭祀,關係極為重大。同時,這樣的擇士又是直接與諸侯們的“進爵絀地”相聯係的,即:“不得與於祭者有讓,削以地;得與於祭者有慶,益以地”。

國學選士與大射擇士,亦為西周選舉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秦漢時期的察舉製度

察舉製從產生到確立秦漢是我國曆史上空前大一統的時期。同這種形勢相適應,各種製度都有新的發展和變化。在選舉方麵,察舉製應運而生。

所謂察舉,通俗地講,就是考察後予以薦舉。它的淵源,研究者推測到“戰國之時業已流行的薦舉選官之法”。秦統一後,推行極端主義政策,選舉並無值得稱道之處,加之帝國短祚,許多製度沒有留下更多的記載。西漢建立後,“居馬上”得天下的劉邦,采納陸賈等人的建議,試圖從《詩》《書》等儒家經典中吸收治國安邦之策,同時亦著眼人事,打算調整仕途,在政府官員中,增加“賢者智能”的比例。於是在公元前196年下了一道求賢詔,令郡國向中央舉薦人才。一般認為,這道詔書已顯露了察舉的端倪,實際上是開了察舉製的先河。

嚴格意義上的察舉之產生,還應從漢文帝時算起。當時,產生了一種選舉新方法,其步驟是:

1.皇帝下詔,指定舉薦科目;

2.丞相、列侯、公卿及地方郡國按科目要求薦舉人才;3.皇帝親自對被舉者進行策問;

4.據對策的高第下第不同,區別授官。

這些步驟體現了察舉製的最基本特征,故而學者普遍認為,漢文帝時已有正式的察舉製度了。

察舉製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選舉製度,並得以真正確立其在兩漢選舉中的主體地位,乃是武帝時的事情。

首先,這時對於察舉人才的標準有了明確的新規定。建元元年(前140),武帝采納丞相衛綰奏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不僅樹立了儒家在中國學術思想史上的正統地位,而且也開創了察舉主要以儒術取士的新時代。

其次,這時察舉取士的範圍有所擴大。文帝時,察舉基本限於現任官吏的範圍,而武帝時則明顯超出此限。如公孫弘第一次被察舉賢良,雖然年已花甲,卻是布衣之士,再次被舉賢良,亦非現任官吏,故而史稱“公孫弘起徒步”。

複次,這時察舉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時兩次察舉詔令所列的科目,雖然提法略有不同,但二者實際是一回事。至武帝時。除了已有的“賢良”之外,又先後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

最後,也是特別重要的,這時產生了歲舉性的科目。據《漢書·武帝紀》記載可知,兩漢察舉最重要的歲舉孝廉一科,是從元光元年(前134)開始實行的,而且人數還有具體規定。這樣,察舉製以歲舉性科目的產生為標誌,既表明它本身已經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仕進途徑,也表明它作為兩漢選舉製度主體的地位的確立。過去有學者認為,元光元年是“中國學術史和政治史上最可紀念的一年”,看來不無道理。

察舉常行科目漢代察舉,第一步要由皇帝詔定科目。當時科目名類甚多,不過倘作歸納,無非常行科目與特定科目兩大類。

常行科目即經常性的科目,簡稱常科,一般指歲舉性科目而言。兩漢歲舉科目主要有:

1.孝廉

按照孝子廉吏的標準察舉人才的科目。它是兩漢最主要的察舉常科。《漢書·董仲舒傳》載,此科之興,乃“自仲舒發之”。其具體要求,一為歲舉,二是一定要由郡國向朝廷(中央)薦舉,三有人數的限定。

至東漢和帝時,改變了孝廉製度原來規定的每郡歲舉二人的舊典,實行按口率歲舉之法,即“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一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後又對緣邊郡給以特殊照顧,規定“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實行上述按口率察舉新規定後,每歲所舉孝廉數約為28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