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中國視野下的黨內法規建設(1 / 2)

顧大鬆

作者簡介

顧大鬆,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行政訴訟法學博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谘詢團專家,國內知名行政法學專家。主要關注征收法、土地法、交通法與城市治理等問題,曾經出版《土地管理典型案例分析》、《行政訴訟典型案例精析》、《行政許可法案例解讀與實務操作》等著作。

核心觀點

執政黨必須將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運用於自身建設,依法執政,依規管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國家領導核心與執政地位,是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原則。我們選擇了依法治國的方式,就必然要將黨內生活法治化。

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製約和監督權力將是黨內法規建設的重點。

黨內法規建設的意義:依法執政、防治腐敗的必然需求

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黨的章程也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任何政黨包括執政黨均應在憲法和法律之下活動,這是國家法層麵上的法治要求。所謂國家法是指國家製定的法律規範,是法的基本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形式。國家是人們通常所理解的法治場域。但是,法治的場域並不僅僅限於國家這一層麵。

鄧小平同誌曾經說過:“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中國共產黨直接領導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這種領導是依法進行的,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依法執政,首先要依照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除此之外,還必須依照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因為黨的領導體係、黨的執政權力結構、黨的執政方式與黨的組織、黨的紀律、黨內監督、責任機製等,是國家法律法規所無法調整的。

黨內法規是個曆史形成的、約定俗成的概念,指的是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製度。完善黨內法規正是法治原則的體現。法治有普適性的原則和要求,也有基於各國國情的特殊性原則和要求。普適性原則要求對公權力進行規範,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而中國特色的法治要求中國共產黨應當依法執政,依規治黨。中國共產黨擔負領導國家的職責,但其本身又不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僅應通過國家法律,也應通過黨內法規規範其權力。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有法度。麵對依然嚴峻複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要讓黨員領導幹部牢記黨內職務所賦予的責任,既要靠理想信念和思想覺悟,也要靠緊密、牢固的製度籠子。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約束權力的最有效辦法是建立完善的製度,而製度完善的關鍵則是法治。因為法治特有的規則明確、結構合理和程序清晰等特質,既能製約權力,又能滿足社會穩定的預期。

因此,無論是從法治中國建設的多場域角度,還是從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有法度的角度,執政黨必須將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運用於自身建設,依法執政,依規管黨。

黨內法規建設的目標:實現“良法之治”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國家領導核心與執政地位,是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原則。我們選擇了依法治國的方式,就必然要將黨內生活法治化。黨內生活的法治化就是要在黨內實現“良法之治”,捍衛黨員的權利和自由,防止腐敗,製裁醜惡,維護正義,確保黨員的一切活動都在法治的軌道內運行,這是我們黨遵守國家法律的直接表現,也是依法執政、引領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要求。

在黨內實現“良法之治”的關鍵和核心是將黨內法規的製定工作法治化,以程序正義保障實體正義。然而,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忽視黨內法規製定工作的法治化,製定黨內法規的主體、具體程序及審查環節等都缺乏係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