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法律實施的十端(1 / 2)

江必新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漢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7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1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曆,法學博士。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審判員。

核心觀點

正是認識到了法律實施之於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黨的十八大與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報告和決定均將法治建設的重心由立法轉向法律的落實。

應注意從利益導向機製入手關注法律實施問題,降低法律實施成本,消除法律實施障礙,優化配置法律實施資源,使守法者得到更多實惠,使違法者受到有效懲罰。

當前,尤其需要設法克服非平等執法、釣魚執法、尋租性執法、非文明執法、選擇性執法、運動式執法、疲軟式執法、非法性執法、消極執法、滯後性執法等行為。

在此,將筆者對法律實施的淺見略陳十端:

第一,法律實施的核心標準是準確、全麵、有效。

法律實施是法律從靜態走向動態,從平麵走向立體,從應然狀態走向實然狀態的過程。所謂準確,就是不得曲法阿貴、枉法謀私,對法律的適用必須符合立法原意和公道人心。所謂全麵,就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僅要適用有關法律條文,而且要在縱向上關注不同層級法律規範之間、在橫向上關注其與關聯法條之間的關係,避免機械執法。所謂有效,就是要使國家意誌和立法原意通過法律實施得到切實體現和轉化。

第二,法律實施必須關注法律的基本價值。

法律實施並不是一個機械適用法律條文的過程,而必須融入民主、自由、法治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讓法律實施成為一個規範和價值相融合的過程,既使社會主義法治具有更豐富的內涵,又使社會主義法治更具有感召力和影響力,不僅有利於法律的貫徹實施也為法治國家的建設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三,法律實施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利益導向機製。

法律的功能可歸納為激勵和懲罰,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於激勵和懲罰功能的發揮。為此,應注意從利益導向機製入手關注法律實施問題,降低法律實施成本,消除法律實施障礙,優化配置法律實施資源,使守法者得到更多實惠,使違法者受到有效懲罰。

第四,法律實施需要全社會聯動集成。

實現法律實施的目標,需要立法的民主、良善以及可操作、可執行性;需要執法的積極、規範、適度與平等;需要司法的公正、高效、權威以及司法能動作用的發揮;需要法律監督的有效、理性與科學;需要社會組織的自治、參與和協力;需要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治宣傳工作者的奉獻精神與真知灼見;需要全體國民的誠信、自覺守法與積極理性的維權精神;需要執政黨正確的領導、高度的自律以及對依法執政的堅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