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憲法價值共識下的憲法實施(1 / 3)

範進學

作者簡介

範進學,男,1963年5月生於山東臨朐,憲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憲法學博士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法理學教研室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比較憲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同時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法理學、憲法解釋學、權利哲學與比較法學。

核心觀點

中國憲法發展包括整個法律發展,必須首先樹立尊重憲法文本、敬畏憲法典的意識。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以及執政黨與政府工作人員帶頭遵守和貫徹執行憲法,這是憲法價值共識能夠實現和憲法得以真正實施的關鍵。

憲法價值共識在現實中的生成,憲法司法機構一定不能缺席。

憲法價值共識實現與否的判斷標準就是憲法的實施程度。然而,我國1982年憲法自頒布施行30多年以來,不論實施的情況如何評判,有一點是大家普遍感覺到的,那就是憲法價值與憲法規範並沒有獲得社會成員的普遍尊重與執行,憲法成了“閑法”,成了一種高貴的國家裝飾。“對憲法的不信任、不尊重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缺乏信任、缺乏誠信的重要原因之一,憲法文本沒有成為國家生活的基本規範,全社會還沒有完全形成在法製軌道內解決社會矛盾衝突的共識”。所以,從憲法價值共識的角度,我們來認識憲法實施的話,就必須在全社會形成憲法價值信仰,無論憲法規範的實施,還是憲法審查製度的確立,皆以憲法價值共識為內在的驅動力,否則,憲法的實施或許依舊是一個百年來的“高貴之夢”。

尊重憲法文本、敬畏憲法典的意識

成文憲法典一經頒布施行,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都應當具有尊重憲法文本、敬畏憲法典的憲法意識,這是憲法獲得實施的前提與保障。如果人人都以憲法未能反映或體現自己的意誌,或以憲法文本存在諸多缺陷為借口而不斷地批判憲法、否定憲法,從而要求不斷地製定新憲法或修改憲法,那麼對憲法價值的社會認同與共識的現實生成有百害而無一益。原因何在?因為,任何憲法都是有缺點的,譬如美國憲法,雖曆經200多年而未改一字,但當初的憲法卻承認了奴隸製,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沒有把婦女、黑人等包括其中,然而就是這樣一部先天存在缺陷的憲法卻被美國人民視為“神諭”般的法典。所以,毛澤東才斷言說:“憲法不是天衣無縫的,總是有缺點的。‘天衣無縫’,書上是這樣說過。天衣,我沒有看見過,也沒有從天上掉下來的看過,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縫的,比如我穿的這件衣服就是有縫的。憲法以及別的法律,都是有缺點的。”1982年憲法即使被稱作新中國最好的一部憲法,但其中也包含著諸多價值衝突,譬如權力的受限性與權力的無限性;司法的獨立性與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性;市場經濟的自由性與政府的幹預性;公共財產的神聖性與私有財產的相對性;人民民主的專政性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普世性;等等。應當說,1982年憲法隻是改革憲法,因為直到1999年才把“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寫入憲法之中,而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就是一個“改革”的階段,中國自1979年以來的30多年是改革開放的30多年,也是經濟體製改革基本完成的30多年,然而社會主義政治體製、社會體製、文化教育體製還未完善,這意味著整個社會主義體製改革還沒有完成。因此,在改革初期製定的1982年憲法的確不可能是一部穩定的成熟憲法。1982年憲法被高全喜教授概括為是一部包含著“革命與去革命化的雙重內涵”的憲法,這種變革軌跡就是“從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轉型”。這種觀點還是很有見地的。然而,隨著對憲法價值認知與共識的積累與凝聚,尤其是經過四次修憲,在筆者看來,改革時期的人民利益與願望訴求是通過後四次的修正案而得以初步完成,那就是對法治與人權價值的認同與確認,這是一種從法製到法治、從權利到人權的社會轉型,是一種“憲法出場,革命退場”的製度轉型。在確立了法治原則與人權條款的時代背景之下,下一步必然要迎來司法憲政時代。這是全球化司法憲政的大趨勢。所以要完成司法憲政製度的架構,走向依憲維權的司法憲政救濟之道。

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對待憲法文本就是如何對待規則之治、如何尊重法治與憲治的問題。任何對規則的漠視或質疑,都會造就對規則的不尊重和蔑視,何談對憲法的信任、尊重與敬畏。我國憲法典即使存在著諸多缺陷,但畢竟是人民共識的產物,這共識同樣包含著你、我、他每一個人的同意,隻要憲法典沒有經法定程序修正,其憲法規範與憲法價值都應當受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尊重與敬畏。學術界常常彌漫著一種漠視憲法文本與批判憲法文本的濃厚氛圍,一些學者在學術會議上動輒即指責憲法、批判憲法,將社會各種問題都歸結為憲法文本的不完善或憲法價值的偏頗,這是缺乏起碼的尊重規則的非法治意識的表現。如張翔所言:“中國的知識分子對於法治所舉辦的遏製狂暴的功能是缺乏體認的。人們在抽象理念上接受了法治,但卻難以接受那種赤裸裸的、沒有正義和價值觀背景的形式法治。就算主張法治,也得是‘善法之治’。當憲法和法律與人們的正義觀確信有所違背時,毀憲破法從來都是不二選擇。當憲法內在價值分裂而外在對現實無力時,批評會積羽成舟,最終是毫無猶疑的推倒重來。”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非常糟糕的現象,它極不利於人們對憲法的信奉,甚至會撕裂社會共識、分裂憲法價值,分化人們的價值信仰。我們這個時代特別需要一種價值信仰的重構,而惟有憲法價值才能凝聚社會主體的不同價值信仰,而塑造一種共同崇尚憲法價值為核心的信仰體係,因為憲法價值是社會共同體價值寬容所能夠達成的社會共識。所以,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弘揚憲法價值,不斷累積憲法價值共識,尊重憲法規範,敬畏憲法典。既然任何憲法都是有缺陷的,那麼就如毛澤東所指出的:“什麼時候發現,都可以提出意見,隨時修改,能過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

不尊重憲法文本、不敬畏憲法,除了學術界存在著這種現象以外,在民眾與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中間也普遍存在。譬如,憲法條文沒有進入社會矛盾的解決糾紛之中,民眾普遍有“信訪不信法”的情緒;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然違反憲法而得不到製止;公民手持憲法文本也無法阻止人權侵害;憲法規範不被法院所引用;等等,都是不尊重憲法文本、缺乏敬畏憲法典的意識的反映。習近平對此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努力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維,“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