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
作者簡介
曹建明,男,漢族,1955年9月生,江蘇南通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係國際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碩士學位,教授。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七屆中央委員。現任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檢察委員會委員,首席大檢察官。在法學特別是國際經濟法領域具有紮實的基礎和深厚的學術造詣。主編有《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經濟法新
編》(三卷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等著作,教材20餘部,發表論文230餘篇。
核心觀點
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核心,就是規範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是解決司法突出問題的治本之策。
人民監督員製度是檢察機關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項重大製度,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參與司法的重要形式。
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
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製度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設立檢察機關並賦予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是中國司法製度乃至中國政治製度的一個重要特色,也是黨和國家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廉潔作出的重大製度設計。
《決定》把“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製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作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的首要任務進行了部署,抓住了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關鍵,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製度和司法製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比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製度;健全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製;完善和規範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反饋機製;明確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的範圍和程序;細化對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要求;等等。第二,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水平。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決防止和糾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特別是,要認真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認真貫徹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手段,重點監督糾正裁判不公、虛假訴訟、民事調解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違法執行等問題。加強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嚴肅查辦執法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第三,各執法司法機關要依法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實踐中,有的執法司法人員不能正確處理接受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認為監督影響依法獨立辦案,削弱監督甚至取消監督的聲音時有出現。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檢察機關要依法規範監督,其他執法司法機關也要依法支持監督。
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
人民監督員製度是檢察機關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項重大製度,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參與司法的重要形式。為更好發揮這項製度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製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