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 龍宗智
作者簡介
陳光中,男,1930年4月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係。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製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製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龍宗智,男,1954年9月生於成都,法學博士,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校長,現任四川大學985工程法學創新平台首席科學家,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研究所所長。兼任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導,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多年從事法律工作,已出版著作10餘部(含合著),發表論文200餘篇。係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核心觀點
遵循司法規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尊重司法規律,還要求審判機關尊重案件的審判及其管理的規律,注意司法的複雜性和多元性,防止以簡單化的行政管理代替司法管理。
要讓司法在法治社會中擔當其使命,首先需要按照司法建設的規律塑造司法主體。
深化司法改革必須遵循司法規律
司法規律,是由司法的特性所決定的體現對司法活動和司法建設客觀要求的法則。遵循司法規律的基本意義,就在於有效發揮司法的功能,以保障實現社會公正、踐行國家法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因而,遵循司法規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司法規律具有相互聯係性和整體性,又具體體現在司法活動與司法建設的各個方麵。立足於法治中國的語境,並參考世界法治國家的經驗,我們認為我國司法體製和權力運行機製的改革和完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司法規律。
第一,嚴格適用法律,維護法製權威。我國正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就是指國家權力和社會關係都按照法律規定的製度和程序運行;製定良法,尊崇法律,嚴格施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正如西方先哲亞裏士多德所說的,法治應包含兩個重要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司法”顧名思義就是實施法律,嚴格和正確地適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在西方一些普通法係國家如美國,法院不僅可以通過判例創造法律,而且在一定情況下有權修改國會所製定的法律。與之不同的是,我國的政治體製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法院隻能嚴格執行法律,而不允許修改法律。當然,司法官對法律的適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但絕不能在形式上和精神上違背法律。司法官辦理案件應當努力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由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法律效果側重於司法行為所產生的維護法律權威的作用,而社會效果側重於司法行為所獲得的民眾和媒體等的社會評價,因此兩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統一的,但有時也會發生矛盾。在兩者發生矛盾時,不能以違背法律為代價去追求社會效果。也不宜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外增提政治效果的口號。因為,法律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推進法治是國家和民眾根本利益之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嚴格依法辦事就是最好的講政治。質言之,尊重和維護法製的權威,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則,是司法的神聖使命;應當為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創造保障條件,必須堅定地執行憲法第5條所規定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任何社會,特別是社會主義社會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司法以公正為靈魂,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從實體上說,就是要根據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的實體關係。在刑事司法中,就是要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度,特別是不能發生冤案、錯案。一旦發生冤案錯案,如最近的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冤案。不但嚴重侵犯人權,而且會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許多冤案錯案的發生,究其原因,往往源於刑訊逼供,而後在定案時沒有堅決貫徹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顧慮放縱犯罪,或者擔心對被害人和社會公眾不好交代,便對疑案采取留有餘地、從輕處罰的變通做法。司法實踐證明疑罪從輕的做法為錯判無辜開了一個口子。因此,司法改革要進一步采取新舉措,革弊堵漏,特別是要以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為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製度保障,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邊、眼前。
第三,嚴格遵守法定正當程序。在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機關行使權力都必須遵守程序,程序正義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的籠子,但行政權力的運用,由於更需要講求效率,有時還要處理緊急突發事件,對程序嚴格性與正當性的要求不宜過高。而司法以追求公正為主要目標,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來保證實體公正,並體現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司法獨立、司法公開、當事人充分參與和當事人權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在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上,我國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滯後思想,必須予以糾正。但我們認為,英美法係流行的程序優先主張也不符合中國的國情,因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固然重視程序上是否公正,但更關注實體結果是否對其有利。實際上,當事人上訴、申訴的主要動因是實體不公。因此,我國的司法應當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的理念。這在中央政法機關發布的相關文件中也得到確認。如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發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必須牢固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觀念、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觀念。另外,司法在追求程序公正時也要追求效率。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案件的長期拖延不決也是程序不公的一種表現。西方諺語說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就是這個意思。但不能以效率損害公正,導致錯案增加,上訴率和申訴率上升,案結事未了,最終反而更浪費了司法資源。因此我們認為,公正高效可以並提,但不能並重,應當是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第四,司法的親曆性與判斷性。這是司法之重要法則。司法不同於軍事行動,可以運籌帷幄,決勝於千裏之外,也不同於行政工作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聽取彙報,商議決策於辦公室。法官對個案的處理必須親曆其境,直接審查證據和事實,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正因為如此,排除傳聞證據規則或直接言詞原則,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適用的訴訟原則。如果不直接審理案件,僅憑聽彙報認定事實並決定個案處理,顯然不符合認識規律,難免出現錯誤,而且是違法的。
第五,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對司法的認同程度與信服程度,包括他們對司法判斷準確性的信任、對司法裁決公正性的認同,以及對司法執行包括強製執行的支持等。司法權威是司法的外在強製力與人們內在服從的統一。按照馬克斯·韋伯對權威的理論分類,司法權威是一種法律理性權威。這意味著:其一,司法權威以法律為基礎。法律具有至上性,適用法律、維護法製的司法機關及其裁決才具有權威性。其二,司法權威以理性為內在本質。即通過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而使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心悅誠服,從而將權威建立於社會認同,植根於民眾心中。離開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就失去了賴以建立的根基。司法權威還與司法另一重要屬性即司法的終局性密切相關。司法應能定紛止爭,否則裁而不斷、纏訟不止,矛盾糾紛不能解決,社會關係不能穩定,司法的權威也無從建立。當前,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缺失,是值得重視並應當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加以解決的問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除了首先讓民眾在身邊感受到公正以外,還需要維護司法的終局性,包括正確處理司法既判力與信訪製度的關係,涉訴信訪應當被訴訟程序所規製,對生效裁判的信訪應納入申訴複查程序依法處理。同時,在刑事司法的再審程序中,應當結合中國國情,借鑒吸收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避免公民遭受雙重危險。隻有出現冤枉無辜或者發生放縱嚴重犯罪的某些特定情況下,才不受程序終局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