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及解決措施
產業發展
作者:劉傳剛
摘要:由於土地和戶籍製度上的障礙以及企業降低勞動力成本和非正規就業方式等因素的製約,備受社會關注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文章闡述了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遵循農民工的發展方向和本質屬性,分析了農民工社會保險產生問題的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參保率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C91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23-0003-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3.002
1 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
農民工就是指既是農民又是工人的勞動者。其持有農村戶口,在農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但又已基本脫離或完全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在鄉鎮、城市大中型企業經商、打工或者從事其他服務業為主的流動性最高的群體,家庭收入主要來源於務工所得。農民工在城市中主要從事服務、建築、製造等勞動強度很大,而報酬收入又非常低的工作。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最新數據可以看出,已經市民化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比例非常低,而那些還沒有市民化的農民工更是沒有社會保險。由於農民工的社會權利差別、待遇差別、社會福利差別使其成為城市社會的“邊緣人”和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群體。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與社會穩定以及經濟發展息息相關,這更是關係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與城市社會保險相比,農民保險建立的比較晚,項目不完善,一些政策依然處於起步階段,還有諸多問題急需要解決。
2 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第一,當前農民工群體參保率的實際情況不符合理想的參保率。我國的社會保險製度還不夠完善,參保率不高,導致退保的現象比較嚴重。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必須要連續繳納養老保險金15年,否則就不能夠享受此保險。而農民工屬於流動就業,由一個工作轉換到另一個工作中間也需要一段轉移接續時間,大部分的農民工很難達到標準規定的年限,時間限製了大部分的農民工參保。以目前農民工收入情況來看,就業不穩定,工資水平低,還要負擔家庭生活的日常開銷,缺少經濟實
力和生活資金,因此無法支付社會保險所需要的費用。
第二,我國製定了相關的製度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時,企業要負擔多數參保繳費率,使得企業消極繳納養老保險費,降低農民工簽訂合同率,拖欠社會保險,削弱了社會保險製度對於農民工的避險保障功能。
第三,農民工收入低、流動性大,致使農民工的參保具有短暫性。農村的大部分地區還不健全,甚至是沒有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使得公民工社保轉移接續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出現了農民工不停參保、退保,損害了農民工應得到的社會保障權益,甚至是會影響企業參保的積極性,使農民工群體沒有信心繼續參保。
第四,當農民工致死或因公致殘後,工傷保險並沒有給農民工帶來實質性的保障,大部分農民工選擇私下解決。我國農民工的醫療製度還比較落後,醫療保險解決不了農民工的醫療問題。另外,養老保險無法保證農民工安心養老,農民工沒有投保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3 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的原因
3.1 城鄉結構落後,相關體製不健全
我國近些年來逐步建立完善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係,但是長期的社會形態使得人們在觀念上認為農民和農村就是愚昧無知、貧窮和落後,行動和思想上都排斥和歧視農民工。而且農民工不懂得保護自身權益,滿足於工傷能夠得到及時治療、工資不會拖欠,沒有更高的要求。
3.2 法律體製不完善,督促落實不到位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社會保障方麵農民工的社保問題。地方政府隻是為了應付上級,沒有考慮農民工的實際需要。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和製約措施督促落實農民工參保,不能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3 用人單位不積極,不願為農民工社保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