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端〔英〕保羅·瑞安
隨著國際間交流的日益增多,人們進一步認識到了進行跨國、跨文化研究,合理地吸收與借鑒國外經驗對於推進本國改革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基於這一點,1996年4月~1997年4月受英國皇家學會、萊斯特大學和中國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及陝西師範大學的資助,中英教育研究者共同合作對中英兩國小學的管理分別進行了個案研究。目的主要是為了探討中英兩國小學的管理模式和改革動向及其對兩國小學管理的啟示。本文主要分析英國小學管理的特點及其對中國小學管理的啟示。
一、英國小學管理體製改革
通過對英國3所學校(梅爾小學、麥都小學和馬尼菲爾德小學)管理實踐的個案研究,我們了解到,英國小學的內外部領導與管理體製自本世紀60年代以來就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尤其是自《1288年教育改革法》頒布以後,學校的內、外部領導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最為突出的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教育局管理權限的重新分配和學校管理團體與校長管理權力的重新分配。具體表現在,中央和學校本身管理權限的增加,地方教育局對學校控製的減少;學校的自我管理加強了;學校管理委員會參與課程決策的權限減少了;校長日常管理的責任增加了,而決定本校課程的權力減少了;教師自己決定課程內容的權力減少了,課程負責人的協調責任增加了,等等。改革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改變以往的管理模式,使學校管理更加科學化。這些改革一方麵符合世界教育發展潮流,另一方麵也體現了英國的特色。
與中國小學不同,英國小學的管理體製是管理委員會控製下的校長負責製。管理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行政負責人。依照《1288教育改革法》,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多少因學校的大小(指學生數量)和受資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管理委員會的主席一般是從地方教育局任命的代表中產生,教師代表和父母代表采取自願申請原委員會投票選舉的辦法產生,任期一般為4年,到期後可停止申請或繼續申請進入管委會。1986年教育法的頒布賦予了管理委員會在決定學校課程方麵很大的權力,因為以往的英國小學都是由校長或教師決定應該教什麼。時隔僅2年,《1288年教育改革法》在首次推出國家課程的同時,大大減小了管理委員會在參加學校課程設計方麵的權力。政府通過立法不斷調整管理委員會在參加學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責任,其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理順中央、地方、管委會和校長之間的關係,合理地分配管理的權力,使學校管理更有效,更有利於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
在對個案學校的進一步研究中,我們了解到,英國小學校長的責任和權力在《1288年教育改革法》頒布前後是明顯不同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對學校管理權力進行了重新的分配,加強了校長在學校管理中的責任,給予校長在行政管理上更多的自主權。但自由設置課程的決定權卻大大減小。校長的主要職責是通過製定學校目標、學校發展計劃、課程發展計劃、課外活動計劃、教師培訓計劃、人員資源分配計劃、校舍建築計劃和經費使用計劃,協調校內外關係,製定學校教育規則,評價教師與學生進步等,保證學校有計劃地正常運行。校長向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很明顯,實行管理委員會控製下的校長負責製,能保證學校管理中的重大決策更準確、更科學。
二、英國小學管理的主要特點
1.管理模式的特點。萊斯特大學教育管理中心主任湯尼·布什(Tony Bush)教授等在其所著的《教育管理模式》(1996)一書中將西方的教育管理模式概括為六種:(1)正規模式;(2)政治模式;(3)民主模式;(4)主觀模式;(5)模糊模式;(6)學院模式。那麼,英國小學的管理是一種什麼樣的模式呢?在訪談中,我們就這個問題與校長們進行了廣泛的交談。結論是要準確地回答英國小學的管理是哪一種模式的確很困難。但從實踐的角度看,正規模式、民主模式和學院模式似乎運用的更多一些。通過3所案例學校校長的部分訪談記錄以及他們對問卷中所提問題的回答,可以看出,英國小學的管理模式雖然多樣,但依法管理,按照目標和計劃管理是3所小學的共同特點。學校製定的各種計劃及管理策略足以說明這一點。與此同時,校長與教師在管理過程中的協調,管理委員會對父母意見的征詢,管理委員會代表的廣泛性等,又充分體現了教師和父母參與管理的特點。可以說,英國小學的管理實踐更多地體現了正規模式和學院模式結合的特點。因為正規模式強調管理的計劃性和高層管理人員在決策中的權威性,在這樣的模式中,決策往往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委員會和校長的意圖是舉足輕重的。而學院模式則更重視下屬人員參與決策及其與高層管理人員的協商。在這樣的管理模式中,決策往往是自下而上的,教職工的意見是很受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