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本社的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製定的,並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製定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序之一。那麼,如何製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呢?
首先,製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規,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製定。
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製定的章程應當符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起草章程時可以參照示範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簡單地照搬照抄示範章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製定,所有加入該合作社的成員都必須承認並遵守。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由全體設立人共同參與製定的,正是由於製定章程是多數人的共同行為,所以,必須經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才能形成章程。章程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全體設立人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體現,因此,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事項,都應當由成員協商後規定在章程之中。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並應當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也可以對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決權數作出更嚴格的規定。這也是為了保證章程的相對穩定。
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要內容齊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
(1)名稱和住所。任何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且隻能使用一個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體現本社的經營內容和特點,並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住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合作社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經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隻能有一個。合作社的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住所地的確定,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通過章程自己決定。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特征、服務內容出發,其住所可以是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某個成員的家庭住址。
(2)業務範圍。即章程中應當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這也是進行工商登記時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的依據。
(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本社成員的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作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要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加以具體化,還可以規定其他適應本社需要的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是否設立理事會,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等,由章程決定。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也由章程規定。如果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會的職權、會議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規定。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成員具體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額,由章程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資額,但是,當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總額,要記載在章程內。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章程應當對本社的財務管理製度以及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的辦法、程序作出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還將專門製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製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財務會計製度,製定好本社的財務管理製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討論,並應經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可以對修改章程的表決權數作出更高的規定。同時,修改章程的具體程序,也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當法定事由出現或者法定及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作社即應解散,如約定存在期間屆滿或者約定的業務活動結束。解散時對合作社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應當依法妥善處置。因此,章程對於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規定,並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對清算辦法作出規定。
(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為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和交易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重要情況,章程應當根據本社的業務特點和成員、債權人分布等情況,對有關情況的公告事項和方式作出規定。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可以根據本社具體情況,在上述事項以外作出其他規定。
附:
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谘詢服務……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麵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製,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麵,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