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是通過召開會議的形式來行使自己的權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成員大會至少每年應該召開一次。成員大會依其召開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定期會議何時召開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如規定一年召開幾次會議,具體什麼時間召開等。
(2)臨時會議。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某些重大事項,而未到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成員大會的時間,則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合作社中已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當他們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合作社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審議、決定他們關注的事項。②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是由合作社成員選舉產生的監督機構。當其發現理事長、理事會或其他管理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有違反法律、章程等行為,或者因決策失誤,嚴重影響合作社生產經營等情形,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認為需要及時召開成員大會作出相關決定時,應當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③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章程還可以規定需要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的其他情形。
案例介紹
時下,正值蘋果豐收季節,陝西某蘋果生產農民專業合作社決議將蘋果送至四川出售。正當他們準備就緒時,突然前方市場傳來消息,說時下四川蘋果價格由於甘肅的蘋果大量湧入四川而大幅下調。麵對突然的市場變化,該合作社半數以上的成員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決議將該批蘋果運至武漢銷售,避免了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數萬元。
案例分析
臨時召開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召開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即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或執行監事提議。隻要滿足了這一要求,成員大會就應在適當的時機召開,以解決相關的議案。
本案中,因為市場因素的變化,為了挽回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為了合作社的整體利益,經達法定人數的成員提議,成功地及時召開了會議,挽回了經濟損失。可見,召開臨時大會在某些情形下是完全必要的,隻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成員大會就應依法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