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最終使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一般來說,解散事由是合作社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合作社的設立大會在製定合作社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合作社的各種解散事由,如合作社的存續期間、完成特定業務活動等。如果在合作社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可以決議解散合作社。如果此時不想解散,可以通過修改章程的辦法,使合作社繼續存續,但這種情況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成員大會決議解散。成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權力機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它有權對合作社的解散事項作出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作出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成員大會決議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約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前,根據成員的意願決議解散合作社。
(3)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當合作社吸收合並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合作社新設合並時合並各方均解散。當合作社分立時,如果原合作社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合作社分立後不再存在時,則原合作社應解散。合作社的合並、分立應由成員大會作出決議。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是指依法剝奪被處罰合作社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合作社經營資格。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當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