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合並為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行為。
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合作社合並後,至少有一個合作社喪失法人資格,而且存續或者新設的合作社也與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對於合作社合並前的債權債務,必須要有人承繼。因此,合作社合並的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債權、債務的承繼,即合並後存續的合作社或者新設立的合作社,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因合並而消滅的合作社的對外債權與債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麵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立一般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分立前債務的承擔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按約定辦理。債權人與分立的合作社就債務清償問題達成書麵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二是承擔連帶責任。合作社分立前未與債權人就清償債務問題達成書麵協議的,分立後的合作社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分立後的任何一方請求自己的債權,要求履行債務。被請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種非法定的理由拒絕履行償還義務。否則,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