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成員如何辦理退社及處理財產關係?(1 / 1)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合作社成員的基本權利。退社的權利是農民自主的權利,即當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願意或者客觀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就可以選擇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對於合作社成員退社的時間、程序等問題作了規定。主要明確如下內容:

(1)退社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成員資格終止時間。提出退社的成員的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自動終止。

(3)合作社成員退社隻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聲明即可,無須批準。

為保證資格終止成員的合法權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同時,也為了保護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員的權益,資格終止的成員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簽訂合同,進行交易,是成員的一項重要義務。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員雙方均應當繼續履行。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的,或者退社成員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