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對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如何實行分別核算?(1 / 1)

(1)將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的屬性所決定的。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是合作社區別於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征。如果一個合作社主要為非成員服務,它就與一般的公司製企業沒有什麼區別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為一種獨立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必要。比如一個西瓜合作社,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銷售成員生產的西瓜,而一個西瓜銷售公司的成立目的則是通過銷售西瓜賺錢,為了賺錢公司可以銷售任何人的西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過程中,成員享受合作社服務的表現形式就是與合作社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以是通過合作社共同購買生產資料、銷售農產品,也可以是使用合作社的農業機械或享受合作社的技術、信息等方麵的服務。因此,將合作社與成員的交易,同與非成員的交易分開核算,就可以使成員及有關部門清晰地了解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情況。隻有確保合作社履行主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為弱者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的作用。

(2)將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也是為了向成員返還盈餘的需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應當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的依據是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在確定比例時,首先要確定所有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的總數,以及每個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然後才能計算出每個成員所占的比例。因此,隻有將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才能為按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盈餘提供依據。

(3)將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也是合作社為成員提供優惠服務的需要。由於合作社是成員之間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因此作為合作社的實際擁有者,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時的價格、交易方式往往與非成員不同,將兩類交易分別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經營的需要。如一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合作社,成員購買生產資料時的價格要低於非成員,隻有這兩類交易分開核算才能更準確地反映合作社的經營活動。

(4)為了便於將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成員賬戶這種核算方式。成員賬戶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用來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以確定其在合作社財產中所擁有份額的會計賬戶。合作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單獨賬戶進行核算,就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其與成員的交易情況。與非成員的交易則通過另外的賬戶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