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每年向其成員報告財務情況,這是合作社保護成員基本權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會的重要職責。《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了成員的這一權利,並對合作社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了解合作社財務情況的權利。《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規定,成員享有“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是反映合作社業務經營情況的重要資料,包括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況,以及合作社的盈餘虧損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這些資料與成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作為合作社的出資者和利用者,成員應當享有查閱這些資料的權利,以了解合作社財務情況,參與合作社的管理和決策,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既是保障成員知情權、參與權、決定權的重要內容,也是成員對合作社進行監督的重要途徑。
(2)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應當在成員大會召開前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就合作社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的地點、時間和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①合作社的理事會或理事長應當提前十五日公布有關報告。這主要是使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財務情況,以便在成員大會上決定是否讚成這些報告,行使自己的權利。②財務報告應當置於合作社的辦公地點,以便成員查閱。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較多,向每位成員分送財務報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規定合作社可以將報告置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③財務報告應當包括年度業務報告、債權債務報告、盈餘分配(或虧損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