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合作社提取的公積金應當用於哪些方麵?(1 / 1)

公積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本組織的對外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從利潤中積存的資金。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這一條說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積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積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員大會決定,不是強製性的規定。這是因為不同種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資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種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贏利狀況也不一樣,因此不能強求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提取公積金,而是要根據合作社自身對資金的需要和贏利狀況,由章程或者成員大會自主決定。

(2)公積金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當年盈餘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員大會決定。隻有當年合作社有了盈餘,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種費用後還有剩餘時,才可以提取公積金。

(3)公積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種:一是彌補虧損。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合作社的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可能有利潤,有時則可能出現虧損。有了虧損,就會影響合作社的正常經營和運轉。因此,在合作社經營狀況好的年份,在盈餘中提取公積金以彌補以往的虧損或者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才能維持合作社的正常經營和健康發展。二是擴大生產經營。為了給成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合作社需要擴大生產經營,如購買更多的農業機械、加工設備,建設貯藏農產品的設施、購買運輸車輛等,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資金實力。在沒有成員增加新投資的情況下,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可以積累擴大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三是轉為成員的出資。在合作社有盈餘時,可以提取公積金並將這些成員所占份額轉為成員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