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其具體內容及實踐形式將因不同時期不同曆史條件下黨員所肩負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崗位不同而呈現的多樣化的特點,這就是黨員標準的具體性,它隨著黨的建設所處的環境、工作重心、黨內民主化程度以及黨員隊伍狀況的變化而不斷充實、完善。例如:從黨員義務方麵來說,在革命戰爭年代,黨的中心任務是推翻三座大山,武裝奪取政權,因此,這一時期黨員義務就同“衝鋒陷陣、前赴後繼;大義凜然、視死如歸”連在一起。在當前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曆史時期,要求黨員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體係,抓住21世紀頭20年的重要戰略機遇,集中力量,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推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全麵發展。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勝利團結奮鬥。
建黨86年來,中國共產黨先後製定了10個黨章和5個黨章修正案。曆屆黨章都針對黨員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於黨所處的環境不同,麵臨的主要任務、黨員隊伍狀況各異,黨章對黨員標準的規定也處在不斷探索之中。縱觀黨的一大黨綱到黨的十七大黨章的曆史演變過程,我們可以看到黨章對黨員標準的規定處於不斷完善、不斷發展的過程之中。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從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到1945年在延安召開黨的七大,黨在民主革命時期曆屆全國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的黨章,始終把承認黨綱和黨章作為發展黨員的首要條件和原則,至於黨員的社會成分則幾乎未加任何限定,基本上沿襲了《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的規定。
其中,黨的六大黨章有關黨員標準的規定有其特殊性,增加了“承認共產國際”和“服從共產國際”決議案的內容,這是因為我們黨當時屬於共產國際的支部,參加共產國際的條件中有這樣的規定。但總的說來,在黨的六大以前,我們黨確定黨員標準就其主要內容來說,還是以入黨資格為主的。後來逐漸增加了執行決議、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和繳納黨費的內容。
1935年1月召開的遵義會議,使黨擺脫“左”傾教條主義的束縛,但是“左”傾教條主義的危害卻使黨員人數減少到4萬人。這樣的組織規模是不能適應建立全民族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策略路線以及力爭黨在這個統一戰線的領導權的需要。1935年12月,瓦窯堡會議通過的《關於目前政治形勢與黨的任務決議》中,提出了擴大和鞏固黨的任務,指出:在新的大革命中,共產黨需要數十萬至數百萬能戰鬥的黨員,才能率領中國革命進入徹底的勝利。黨的組織應該發展到什麼程度?毛澤東在1937年5月召開的黨的蘇區代表大會上談到“幹部問題”時對此作出了明確的回答。他說:指導偉大的革命,要有偉大的黨。在一個四億五千萬人的中國裏麵,進行曆史上空前的大革命,我們的黨的政治要向全國發展,要自覺造就成萬數的幹部。以後隨著黨在全麵抗戰中的影響迅速擴大,黨中央於1938年3月作出《關於大量發展黨員的決議》。決議鑒於當時黨的組織力量遠遠落後於政治影響的狀況,明確提出“大量的、十百倍的發展黨員”的方針。
1939年10月,毛澤東在《〈共產黨人〉發刊詞》中總結黨的統一戰線、武裝鬥爭和黨的建設三方麵的曆史經驗時,闡述了黨的建設應當同黨的政治路線緊密聯係的基本觀點,同時還指出,建設一個“全國範圍的、廣大群眾性的、思想上政治上完全鞏固的布爾什維克化的中國共產黨”的偉大的任務。這一時期,吸收新黨員的標準並不強調社會成分,而是能否為我們黨提出的主張而堅決奮鬥。
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依據不同社會成分和政治狀況,把新接受入黨者分為四類,並在入黨手續上從入黨介紹人的條件、候補期的期限以及黨委批準的級別分別作了規定。劉少奇在作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時曾專門說明:“對第一類工人等無產者和半無產者入黨,沒有特殊限製;對第二類中農、知識分子等小資產階級出身的革命者入黨,則需比較有經驗的黨員來做介紹人,候補期需一年;對第三類屬於社會上中層與剝削階級出身的革命者,需找有經驗的黨員介紹,經過比較高級的黨委批準,候補期需兩年;對第四類曾經有過其他信仰並加入過其他政黨或政治團體的人要求入黨,需要更有經驗的黨員介紹,經過更高級的黨委審查、批準。”
在革命戰爭時期,反動派仍然統治著中國的政治舞台,民不聊生,而共產黨處在嚴酷的戰爭環境和白色恐怖下。那時生活的艱難是可想而知的。此外,“加入共產黨的人,還要擔負遭受反動派迫害的危險”,“在這種情形下”,落後分子、投機分子、反動分子“自然就不來或很少來加入共產黨”。那時期的共產黨員,雖然年輕、幼稚,但卻是比較純潔的。他們懷著對理想信念的忠誠,義無反顧地投身革命。總之,革命戰爭時期,黨要求黨員要不惜犧牲一切以至自己的生命,“要把革命和黨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革命的和黨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來處理一切個人問題。而不能使個人利益超過革命的和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