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的責任”:國際關係新規範?
焦點透視
作者:盧靜
自2010年西亞北非局勢動蕩以來,“保護的責任”再次成為國際社會討論的焦點,一些西方國家藉此倡導進行人道主義幹涉。何謂“保護的責任”?它是否會成為國際關係的新規範?本文對此作一粗淺探討。
“保護的責任”的提出
20世紀90年代發生的盧旺達種族大屠殺、科索沃危機等事件,震驚了世界,也拷問著人類的良知。國際社會在震驚之餘開始對國家主權、不幹涉內政國際準則進行質疑和反思。在此背景下,“保護的責任”概念提出。
“保護的責任”概念的提出是對國家主權概念的重新定義。早在1995 年,前蘇丹外交部長弗朗西斯·登在其《主權的邊界》一文中首先提出了“作為責任的主權”觀點,隨後在其主編的《作為責任的主權:非洲的衝突治理》一書中係統闡述了主權作為一種責任的思想,提出一國在行使主權時,除了享有某些國際特權,還必須承擔保護人民的長期義務,如果國家履行了保護人民的義務並切實尊重人權,對以人權為由的外來幹涉的擔心就會大大減少。
1999年,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聯合國國家和政府首腦年會上發表了題為《兩種主權的概念》的演講,提出了包括“國家主權”和“個體主權”在內的“兩種主權概念”。他認為,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力量正在重新定義國家主權的含義,國家應被廣泛地理解為服務於其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安南指出:“絕對和排他性的主權時代已經過去,其理論永遠不再與現實相符。各國領導人的職責是在良好的內部治理與一個日益相互依賴的世界要求之間找到平衡點”,國家主權蘊涵著保護“個人主權”的責任,對聯合國憲章的當代解讀意味著“我們認識到它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而非濫用人權的人”。針對盧旺達種族大屠殺事件,安南在其2000年4月的《千年報告》中提到:“如果人道幹涉真的是對主權的一種令人無法接受的侵犯,那麼我們應該怎樣對盧旺達,對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應呢?”
在此情況下,加拿大政府組建了“幹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2001 年12月公布其報告——《保護的責任》,對國家主權進行了重新詮釋,提出: 主權不僅意味著權力,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如果這個國家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履行它的這種責任,那麼國際社會就應當對此進行幹預,從而代為承擔履行保護該國國民的責任。2004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任命組成的“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名人小組)發表的《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的共同責任》報告中,第一次采納了“國際社會提供保護的集體責任”的概念,即如果發生滅絕種族和其他大規模殺戮,國際社會集體負有提供保護的責任。其前提條件是主權國家不能或不願意對其公民承擔保護的責任。2005年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大的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與人權》中再次提出“主權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的權利,保護公民免受犯罪、暴力和侵略的危害”及“集體負有提供保護的責任”。秘書長認為,國家存在的主要理由和職責就是保護其公民。如果一國當局不能或不願保護本國公民,那麼這一責任就在於國際社會,由國際社會利用外交、人道主義或其他方法,幫助維護其公民的人權和福祉。如果這些方法還不夠,安理會還可以依據《聯合國憲章》采取強製措施。安南報告一方麵強調,先是“主權國家的保護責任”,然後才是國際社會的“集體保護責任”,這就突出了主權國家責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麵強調,對非緊迫的潛在人道主義危機,還是必須得到安理會的授權才能行事,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濫用人道主義對他國進行幹涉的限製。聯合國推出的這一重要國際規範,在9月達成的《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中再次得到世界150多個國家的確認。它盡管是宣言性質的國際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至少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此問題的共識,也反映了國際法對此問題的立法趨勢,其國際政治的影響力和對國際社會的約束力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