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經濟學
——讀格雷·貝克的《家庭論》
何清漣
生活在當代,再也沒有任何社會的基本單元比家庭受到的挑戰更嚴重。無論在西方還是東方,各個民族國家的家庭行為和結構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離婚率的上升正在使家庭陷入分崩離析之中。這一現象引起社會學家廣泛的關注,對此作了不少解釋。在眾多著作中,號稱“經濟學帝國的最大殖民者”格雷·貝克的《家庭論》脫穎而出,成為研究家庭問題的一本劃時代的著作,並以此奠定了以家庭為本體的微觀經濟學體係。在《家庭論》(ATreatiseonTheFamily[1981])一書中,貝克對人類婚姻、離婚、生育決策、兒童教育決策提供了標準解釋,正是這些解釋,使得這本書廣受經濟學者、社會學者、人口學家以及少數生物學家和心理學家的注意,並被翻譯成幾國語言。1992年,貝克因其“將微觀經濟分析的領域擴大到包括非市場行為的人類行為和相互作用的廣闊領域”而獲得這一年度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用貝克的理論來解釋人類的婚姻家庭確實有許多新的突破。
婚姻受到法律保護的由來
人們之所以選擇結婚,是因為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本質不同,男人與女人的時間在性享樂、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在家中生產的家庭商品上都是互補的,由於這種互補性,基於兩性關係之上的合作傾向是人類具有生存價值的特色。
一般情況下,除了極少數人會選擇單身——決定單身的誘因取決於單身所得相對於結婚的預期所得要大——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結婚。從曆史上看,東西方社會裏大多數家庭由已婚男女為主導,他們從事生產性活動,以供養他們的小孩。作妻子的通常專心照顧小孩並從事其他家事活動,而作丈夫的一般致力於提供必需的開銷和其餘的市場活動。由於已婚婦女專心致力於生育子女與家庭事務,而已婚男人由於生理物質和活動空間的廣大,使得男人比女人更容易在生活中擁有數個伴侶,如通過多妻製或離婚、遺棄等方式來擁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再加之婦女的生理青春期較男子要短暫,於是已婚婦女要求與丈夫訂立長期“契約”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這種契約就是各種社會都有的婚姻法律——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將婚姻定義為“男女雙方互相約定放棄原有的獨立人格,而以共同形成一個新人格,來經營永續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契約。”但由此可以看到,無論是經濟學家還是哲學家,都很明白地道出了婚姻的本質:男女之間的契約。
從曆史上看,幾乎所有的社會都曾發展出對已婚婦女的長期保護製度,內容包括離婚、被遺棄以及其他的不公平待遇。如回教法律就明白規定,一個有多個妻子的男性必須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妻子,當其中一位妻子無緣無故被休時,新娘嫁妝就會被全部沒收,男方再也無權擁有。猶太的婚姻契約亦明白規定妻子在離婚或成為寡婦時所應付給的金額。盎格魯撒克遜法律也規定,必須付贍養費給有小孩的離婚婦女。
婚姻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它與養育子女的密切關係。幾乎所有的夫妻都自己生育並撫養自己的小孩,這一點可以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假設這是出於“對自己小孩的偏好”。但近年來單身家庭在日漸增多,其原因主要在於已婚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這樣一來婦女賺取所得的能力隨西方經濟發展以及服務業的快速擴張而不斷上升,這就使得結婚的利益下降,也因此提高了離婚的吸引力,因為家庭內性別分工的利益減少了。結婚利益的下降也可從下列現象得知:“兩願同居”(未婚同居者)的數目比以前多得多,與此同時,女性為戶長的單親家庭大幅增加。
婚姻市場的基本定理
婚姻市場所表現的結果,並不是任一特定婚姻從單身到結婚之間的利得最大化,而是所有婚姻的總利得之最大化。當然,家計單位所追求的“商品產出”並不同於國民生產總值通常認定和衡量的商品,而是包含了小孩子的量和質、性行為的滿足,以及其他從未被國民產出包括在內的商品。假設每個男女都隻關心他(她)自己的“私人”福祉,而不關心社會福祉,但為了追求私利,他們不知不覺地受到婚姻市場中具競爭性的“看不見的手”的指引,而去追求總和產出的最大化。
基本定理:正向的配對組合——類似者配對是最合適的。
這種婚姻配對稱之為“龍配龍,鳳配鳳”。類似者配對之所以發生,是因這種配對能使所有婚姻的成立,致使總和財貨產出達到極大,而不管這些特性是金融性(工資率、財產所得)、生物性的(身高、膚色、年齡、體形)或心理特性的(主動、被動)。這個定理證明,當男女素質呈互補性,則高品質的男人,會與高品質的女人結婚,而不會選擇低品質的配偶,因為優質婦女會提高優秀男人的生產力。這樣一種組合中,家庭財貨產出如果與貨幣所得的差異無關時,必定與非市場生產力的差異有關,亦即與聰明才智、教育、健康、活力、生育力、身高、個性、信仰或其他的特性有關。
男子的財富和地位是男子在婚姻市場的主要資源,而女子的容貌和青春則是女子擁有的重要資源。有人總結女人幹得好不如嫁得好,而女子要想釣得“金龜婿”,青春貌美確是一個極重的籌碼,有人說女子的“階級地位”大體上由她們的容貌決定,確實說出了事實真相。
多配偶製的經濟因素
曆史上少有女子多夫現象(在印度的Todas族中有明顯的一妻多夫製證據),但男士在早期的猶太社會、回教社會、古希臘的許多城邦、非洲的大部分地區及1949年以前的中國社會都實行一夫多妻製。
一個有效率的一夫多妻製婚姻市場的均衡,並不要求想結婚的男女數目必須相等,隻婦女想要結婚的數目等於妻子需求數。雖然婦女數目超過男士數目,但婦女的均衡所得高於她們的單向所得——這也是多餘的婦女寧願走入一夫多妻的婚姻狀態也不願單身的原因。而男士們對妻子數目的需求不盡相同,這是由他們在財富、職業、經驗和其他相關方麵有所差異而決定的。
如果僅從經濟學出發考慮,應該得出如下推論:有效率的婦女會吸引幾個丈夫,而無效率的婦女將維持單身。但現在的問題卻是一妻多夫現象特別稀少,而一夫多妻卻司空見慣,這表明除了經濟因素之外,還另有因素決定一夫一妻製、一夫多妻製和一妻多夫製社會的出現,簡單一點的答案是某些法律限製多婚製。但法律的現實往往滯後於社會現實,所以這不是一個必然的答案。尤其是考慮到在非人類的動物世界中,一妻多夫罕見而一夫多妻卻甚為普遍時,應該考慮到有比法律更基本的生物限製決定了人類社會的婚姻現象。
一個值得注意的社會現象是:雖然擁有較少妻子的男士分配給每位妻子的資源分配份額較大,可是如果這些男士擁有足夠多的資源和更為有效的生產函數,那他們也就成了婚姻市場上“有效率的尋覓者”,婦女可能寧願嫁給這些擁有較多妻子的“有效率的尋覓者”。也就是說,婦女可能寧願獲得“成功者”的部分注意而不屑於“失敗者”的全部注意。這方麵肖伯納有一句話多少道出了真實:“母性的本能引導一位婦女寧取一流男人十分之一的份額,而不取三流男人的排他性擁有。”這一現象在任何社會都存在,這也是我國目前富有男人能擁有“小蜜”而窮人娶妻較難的原因。不過研究表明,一夫多妻製配對組合下男人的配偶,其平均品質低於同樣優秀的男女在一夫一妻配對組合下的配偶。
中國時下許多富人事實上已在實行一夫多妻製,有的更是事實上的連續多妻製,一些女子寧可為富人做“二奶”而不願意與一個貧窮者過一夫一妻製的生活。如居住在深圳香蜜湖的一潮州商人,娶一女子為妻後生了三個小孩,他妻子一位年輕的妹妹願意給他做妾,兩姐妹對該商人在外不斷地尋花問柳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其理由很簡單:與其嫁一個男子與他共創家業,還不如嫁給一個富人立刻享受富裕生活。因為當男子從貧窮中脫穎而出成了富人後,也會置同甘共苦的黃臉婆於不顧另覓新歡。
總之,一個有效率的婚姻市場替所有的參與者所設算的所得或“價格”,吸引了參與者選取各自合適的婚姻模式。設算的價格也用來撮合不同品質的男女。有些參與者覺得“優秀”者太貴,因而選擇與“平庸”者配對。當由婚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被給予較他方更多的力量時,參與者效率價格形成就會受阻礙。聘金、嫁妝、離婚贍養費以及其他衍生資本的轉移可以部分地克服這些障礙。
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完全信息
穩定婚姻的因素除了有勞力的合理分工、在小孩身上的投資和其他的家庭決定,卻忽略了不完全信息及不確定性。有些信息是在婚姻市場中人們了解的基本因素,如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貢獻、社會聲譽及其他行為,但有些卻往往為人們所忽視,如配偶的可靠性、興趣的配合度和其他一些不容易察覺的其他特性。雖然人們可以藉著約會及其他的方法來增強他們的信息,但人們還是常因嚴重錯誤的評估而結婚,在婚後隨著信息的增強而修正他們的評估。
但要中止一段婚姻所費不菲,因為婚姻的成本包括由於小孩及其他為了特定婚姻所作的“投資”。一個進入婚姻市場選擇的人,將支付大量時間、努力與其他高成本的資源於尋覓合適的結婚對象上。尋覓的方式很多,包括花費在整飾儀容和個人舉止的費用、宴會、約會、學校、酒吧和其他各種交際場所,現在還加上婚姻介紹所(那裏有詳細描述個人成就和家庭背景的履曆表)。但不拘形式的尋覓方法遠比商業手腕普遍。部分理由是因為參與者如果以愛情和情緒為婚姻的主要訴求時,會拒絕向商業求助。一般而言,朋友、親戚、學校、社團及其他非正式的尋覓管道比商業管道更為有效。現在流行的試婚可使一對戀人進行密集探索,這種密集探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了解一個人最好的方法,因為某些很難評估的特性,如教養、基因體質、人格及其他甚難評估的特性都可以通過這種密集探索而獲得了解。
根據調查,約有40%的離婚(及婚姻無效)發生在婚後的前五年,而在這一年限後急劇下降。貝克認為,婚姻提早觸礁,主要是因為婚姻市場的不完全信息及在婚姻過程中累積了更完整的信息,這些信息主要是那些不易評估的特性,如個性衝突、興趣的不配合及類似的特性。教育、年齡、體力狀況以及其他容易評估的特點,不是對婚姻不滿的主要原因,因為婚姻後對這些特性的了解所增不多。離婚較少發生於婚姻晚期,一般的理由主要是,如果婚姻保持不變,資本會累積且更有價值,這種資本主要指婚姻特定資本,如小孩。在有了小孩尤其是小孩尚小時,離婚會不易發生,這一現象存在於一切社會。
離婚的另一潛在原因:一方財富收入或地位的變化
以前人們總是期望夫妻能同甘苦、共患難,但現實表明,實際情況並非這樣。在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時條件會較相當,而且雙方也會預期對方的情況變得更好,沒有人會預期當一方情況變得更好時婚姻可能會瀕臨解體。但事實卻是婚姻常在夫妻雙方的預期實現之前瀕臨拆散,因為若某一方比早先預期賺得多,或任何一方的特性比預期來得好,那位比預期來得好的人士就常會想到,他應該和比他的配偶“更好”的人相匹配,而她應該和比他“差”的人士配對。這一結論也得到實證的支持。離婚程序的簡化使離婚變得簡單易行一些,但卻不是離婚率增高的主要原因(人口流動現在已成為日益重要的一個離婚原因)。相反倒因離婚而產生的利得分布方式有了較大的改變,許多事例表明,男方現在給付的贍養費及小孩補助費,相對於其實際收入已有明顯的下降。
離婚後的婦女再婚的速度遠比離過婚的男人來得慢,即使離婚時年齡尚輕。一般情況下,她們也得到小孩的監護權,一個影響再婚的負因素。年幼小孩提高離婚者尋找另一位配偶的成本,並明顯減少離婚婦女再婚的淨資源,由於這一理由,這些小孩提高再婚失敗的可能性。
在婚姻市場極度傾斜的情況下,會發生一些很特殊的情況,如深圳近兩年流行一句城市民謠:中年男子三大喜,升官發財死老婆。以前談到的人生三大不幸中一大不幸是中年喪妻,這種從不幸到“大喜”的轉變,實際上是深圳特區婚姻市場極度傾斜所致:深圳雲集了全國各地蜂擁而至的靚女,這些靚女出於非常實際的考慮,非常願意選擇事業有成且有家室的中年男子為夫,麵對這些誘惑,成功的中年男子因自身資源呈有利的“增長”,而年長色衰的原配偶的“資源”隨著青春消逝銳減,在舊妻與新歡之間,自然傾向於後者,但離婚成本太高,既要分家產,又要麵對子女的譴責,如果老婆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則既可享受娶年輕靚女之喜,又無需承擔任何“成本”——這就是不幸成為“大喜”的內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