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做事都有一定目的,即便隨心所欲也是一種目的,除非這個人精神紊亂,不能控製自己的行為,他的行為才會有悖常理;同理,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也都有著明確的目的,這是一個無須證明的常識。但是在實施中,卻往往出現一些事與願違、始料不及的結果。“然天下之事利必有害,得必有失。”(宋·朱熹)究其原因,無非是時空環境發生變化,原來設想的條件已不具備;或者事前考慮不周,導致前功盡棄;還有則是意料之中的負效應,但在可承受、可控製的範圍內。
稅收悖論,是說稅收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盡管對其的任何調整、補充都有著明確的目的,但在出台之後的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與其目的相悖的現象,其原因盡可在上述分析中找到一項或者數項。
出現稅收悖論,要對其負效應認真評估,調查原因所在,權衡利弊,適時修正,不可以一意孤行,以免負效應擴大,得不償失。
這裏,集中分析幾種稅收悖論,目的是為讀者提供一些案例,以為鏡鑒;並因此舉一反三,在決策時慎重考慮,在執行時盡量結合實際,以便減少可能的負效應或將其控製在可掌控的範圍之內。
一、煙草,寓禁於征的負效應
吸煙有害健康,這是被科學早已證明了的不爭事實。事關國民健康,政府理當幹預,但由於吸煙對健康的危害是緩慢的,同時,由於煙草生產曆史較長,有吸煙癖好的人數眾多,因此政府隻能采取柔性的幹預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運用稅收杠杆,對煙草製品課以重稅,使其價格大幅度提升,以迫使吸煙者減少消費,從而達到寓禁於征的目的。1983年工商稅製改革前的流轉稅——工商稅,對卷煙設置了五檔稅率,最高的甲乙級卷煙66%,最低的戊級卷煙、煙絲40%。1983年工商稅製改革後的流轉稅——產品稅,甲級卷煙的稅率是60%,戊級卷煙的稅率是32%。1994年分稅製改革後,對煙草製品在流轉環節征兩道稅,一是增值稅,一是消費稅。其中消費稅稅率分四檔,最高45%,最低30%。兩種稅相加,實際稅率最高應不低於60%。
新中國成立以前的煙草稅收我未考察,新中國成立後的煙草稅收,不論哪個時期,都是流轉稅稅率之最,一般產品的稅率多在5%左右,對個別需要調節的奢侈品稅率,如糧食白酒,最高稅率各個時期不同,工商稅60%,產品稅50%,消費稅25%,也從未超過煙草,而且呈不斷下降趨勢。
煙稅是如此之高,一支煙的稅收(流轉稅和所得稅、財產稅等)要占價格的四分之三以上,也就是說,隻有扔掉的煙蒂才是其成本,燒掉的部分都是稅收。按常理,煙草工業及其製品不說一蹶不振,也應該日見萎縮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中國的煙草工業反而愈做愈大。在2003年中國納稅百強企業排行榜中,煙廠占了34名,當年納稅850.64億元,比上年增長26.73%,占百強總額的35.13%。中國煙草工業年納稅額占總稅額的10%以上,連續多年成為我國第一大產業,第一大稅源。
顯然,寓禁於征並沒有達到目的。原因何在,筆者認為,一方麵這與煙草的特點有關,煙草含有吸之使人成癮的物質,戒斷有難度。因此,從需求上看,煙草製品缺乏彈性,吸煙者麵對高價,或減少消費或降低檔次,很難完全戒斷;從供應上看,既然有需求就有市場,也就必然有利可圖,所以,企業當然不會減少生產。另一方麵,則是煙草的高稅導致的負效應。改革開放後,我國財政體製的基本框架是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根據各級的事權,將占財政收入主體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由於煙草製品稅率是如此之高,相較其他行業的投入產出比,煙草行業無疑是能帶來最大稅收的行業。在高稅收的刺激下,各地對辦煙廠的積極性空前的高。雖然中央對此非常清楚,相繼采取了許多措施,例如對煙草行業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不準新辦企業;同時將消費稅劃為中央稅,增值稅75%歸中央,25%留地方。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也想方設法,明裏暗裏與中央展開博弈,或先斬後奏,建設新廠;或以退為進,將新廠作為老廠的車間(獨立核算);或追加投資,擴大規模;或反複遊說,以老少邊窮等名義爭取法外開恩等等。一句話,千方百計擴大地方煙廠在全國總盤子中的份額。究其實質,不能說各地置民眾健康於不顧,實在是畸高的稅率帶來的可觀的稅收分成對地方的誘惑太大了,以致地方政府不能不把煙廠作為主要稅源拚命保護了。地方如此,中央何嚐不是如此,煙草的稅率越高,占稅收的比重越大,對其限製的決心也就越難。中國的煙草工業在一路限製中一路發展,不斷壯大,以致尾大不掉,成為今天中國的第一行業,可以說是中國決策者的尷尬,也是他們始料不及的。其主要原因,恰恰是寓禁於征的高稅政策。
二、重稅調節,懲罰了誰
市場經濟的一個明顯缺陷是貧富差距擴大,這是由於市場中各個經濟主體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競爭造成的,這也成為它最為人詬病的外部性特征。這個問題如不能妥善解決,將成為影響市場經濟體製國家社會穩定的病灶。貧富差距並不是無藥可醫,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在為微觀市場競爭構築良好環境的同時,通過種種政治、經濟、社會手段,對其產生的外部性問題進行矯正,也就是說通過對資源的重新配置和財富的再分配,來縮小貧富差別,以使社會保持和諧、穩定與可持續發展。
在政府可以選擇的各種調控收入的工具中,經濟的手段最直接、最明了、最有效,而經濟手段中最被重視、最為常用的則是稅收工具。
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工具,在征收前釋放政策信號,引導資源的重新配置,在征收後進行財富再分配。前一種方法這裏不論,隻說後一種方法。政府的選擇有許多,一是通過開征消費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類(如遺產稅、贈與稅、物業稅等)對富人的財富進行再分配;二是在所得稅上設置畸高的邊際稅率直接麵向富人的高收入征收。消費稅專門針對一些奢侈品征收,例如汽車、煙草、化妝品等,這些商品可以提高生活質量,但並不是生活必需品,能夠購買享用的人,一般都是較富裕的階層。對這些商品征收消費稅,實際就是對富人的收入進行再分配。由於個人所得稅是普遍征收的,為了實現調節的目的,所以特別設置了累進稅率,也就是根據收入的多寡設置從低到高的稅率,收入越高適用稅率越高。例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的工資、薪酬所得,就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45%不等,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經營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則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至35%不等。
政府通過使用上述稅收工具,的確能夠實現“損有餘補不足”的財富再分配目的,然而不可避免地也會出現一些負效應。
就消費稅來說,政府選擇的奢侈品固然都是富人享用較多的商品,但這些商品在需求上有著較大的彈性,也就是說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不像糧食等生活類商品沒有多少替代品,需求彈性很小。既然奢侈類商品需求彈性大,那麼當由於高稅率而引致的高價格使富人感到得不償失時,他們就會放棄購買諸如高檔轎車、私人遊艇、別墅等,轉而購買或消費其他沒有征收消費稅的商品與服務。這時候,高稅率的負效應就暴露了出來,即它沒有起到正麵作用,反而起到了限製奢侈品行業發展的作用,因為供給在短時期中缺乏彈性,不可能輕易轉產。這個行業的萎縮,直接受害者既包括投資者、企業家,更包括眾多的工人以及原材料供應鏈上遊的農民或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