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六七月間,國際、國內圍繞稅收發生了三件頗為引人注目的事件。
第一件是6月下旬,加拿大華裔和政府就平反百年前對華人征收的歧視性的“人頭稅”問題,終於達成了協議,政府向受害的華人及其遺屬道歉、賠償。這件事頗讓華人世界揚眉吐氣,國內傳媒紛紛報道。
第二件是從7月1日起,國際上以法國為主的20多個國家決定共同向乘坐本國航空器的乘客征收數額不等的機票稅,這個稅的正式名稱叫做國際互助稅,其稅款不是用於一國國內的公共品供給和服務,而是通過發展團結基金會被完全透明地用於援助貧困國家(特別是用於艾滋病防治活動)。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個國際主義的稅種,因此它堪稱稅收發展史的一個裏程碑,不僅注定會載入史冊,而且將會改寫稅收教科書。但不知何因,國內媒體對此事絕少關注。
第三件是7月下旬,香港特區將醞釀了20多年的征收商品和服務稅(簡稱銷售稅)的意向,正式形成實施方案,向全社會公布,谘詢公眾和各界的意見,谘詢期為9個月。盡管香港的公共政務活動比較透明,征收銷售稅的意向也醞釀(社會非正式討論)了20多年,但一旦付諸正式谘詢,仍然是眾議洶洶,讚成者與反對者各持一端,難以統一。此事在香港成為重要公眾話題,但內地媒體似乎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筆者注意到,對這三個稅,評價截然不同,前者謂惡,中者謂善,後者難以統一,可謂中性。但何謂善,何謂惡,何謂中性,並不能完全依據主觀感覺,應有更客觀的標準。因此,起意要做這篇文章。
自有國家以來,稅收就成為支撐政權的基本支柱。自民主成為世界政治主流以來,稅收就成為民眾公共福利的基本保障。稅收之於國家,之於民眾,無不息息相關。
但是,一國的稅收製度或者一個具體的稅種,是否符合一國民眾的根本福祉,並不完全取決於民眾的意願,而是取決於該國的政體。“在專製政治中國王是法律,在法製政治中,法律是國王,人民的幸福是至高無上的法。”(西塞羅)專製政體下,稅收是統治者的工具,可以任其頤指氣使,令出法隨;所以,在這樣的政體下製定的稅製或具體稅種,完全有可能成為統治者鞏固其統治、剝削民眾的工具。而在民主政體下,國家及其政府是民眾公共利益的受托者,任何法律均出於絕大多數民眾的意誌,“法無明文不征稅”;因此,在這樣的政體下製定的稅製或具體稅種,雖然仍是一種工具,但卻是代表了大多數民眾基本利益的工具。以故,古往今來的稅製和稅種,雖然同為工具,卻有了善惡之分。
然而,這還不是產生稅製、稅種善惡之別的全部原因。因為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的,民眾的公共需求也是隨著社會分工不斷變化和擴大的,因而,適應前一段時期社會需要的稅製或稅種就不一定適應後一段時期的需要;而且,民眾的需求千差萬別,因此,即便對同一個稅製或稅種也難以在價值判斷上達成統一。
古今中外的先賢哲人早已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時期,站在更為客觀的立場上,對評價稅製或稅種提出了許多的標準,總括起來,可以為後世民眾提供有益的參照。
最早提出完整賦稅標準的應是中國西晉思想家傅玄(公元250年左右),他在《傅子》中提出了製定和判斷賦稅善惡的三個原則:一謂“用之至平”,即公平稅負;二謂“積儉而趣公”,即為公共需要而征稅;三謂“有常”,即稅負要規定明確並且相對穩定。
傅玄之後,提出係統的賦稅原則的先賢主要集中在歐洲,但時序已進入17世紀了,後傅玄14個世紀。
17世紀的歐洲已進入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其時正是古典經濟學派最為活躍的時期,古典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不約而同地提出了自己的賦稅原則,這些主張不僅對後人有啟示意義,而且也有資料意義,故筆者不厭其煩盡可能地將檢索到的信息羅列如下:
英國的威廉·配第(1623—1687)是歐洲最早提出賦稅原則的人,17世紀中葉他在其代表作《賦稅論》和《政治算術》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簡便、節省”三原則。此外,還提出了征收關稅的原則:課征出口關稅的結果,要使出口貨物的售價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能力;課征進口關稅的結果,要使進口貨物不致衝擊國內市場並有利於促進本國工業生產。
法國重農學派代表人物魁奈(1694—1774)的主張是:稅收應該促進農業發展。此外還強調了以下幾個原則:一是要公平。他認為“任意征稅的壞處,在於它的不公平。”“如果不能完全消除掉不公平的現象”,那麼就會使經濟衰落。他還特別強調城鄉之間的公平。二是要適度。他認為稅收負擔不宜過重,以免影響生產。他強調對農業和農村征稅要適度,“重要的是對農村的下層階級征的稅不要過分,使他們對賦稅的數額能夠放心”。三是要節約。他十分強調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認為用於征稅的開支是一種非生產性支出,大批稅收人員“由國家付給工資,可是他們的勞動並不為國家生產任何財富,因此這些開支和這些人本身就是國家的純損失”。魁奈的主張特別強調保護農業,雖然被後世的論者批評為不知時代發展趨勢,但結合過往和當今中國的實際,仍然具有警醒意義。
亞當·斯密(1733—1790)是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他的賦稅四原則是迄今為止的各種原則中最著名者(但筆者並不認為其就是最全麵者,斯密也有他的時代局限):其一,平等原則。“每一個國家的國民應當盡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大小,即是說按他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收入的比例,對維護政府作出貢獻。”其二,確定原則。“每個國民必須繳納的賦稅應當是確定的,不能是不定的。”(斯密強調確定性比平等更重要,因為不確定會鼓勵征稅人濫用職權,索取賄賂。)其三,便利原則。“每一種賦稅應當按納稅者最便於繳納的時間和用他們最便於繳納的方式去課征。”其四,最少費用原則。“每種賦稅應當這樣來設計,使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超出它送入國庫中的金錢盡可能的少。”
同一時期德國官方學派代表人物攸士第在其《財政學體係》中提出了稅收六原則:一、促進國民自發納稅的課稅方法。強調賦稅應當自願繳納,要維護民眾生活,保障私人的基本財產。二、賦稅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和增加對產業的幹預。三、應該平等課征,做到公平合理。四、征稅應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要迅速確實,不能有不當之處。五、選擇征收費用較少的物品課稅。六、征收手續簡便,稅款分期繳納,時間安排得當。
意大利財政學家費裏的賦稅五原則更為具體,他強調了征稅的“紅線”:一、賦稅不可課及窮人;二、征稅費用最小;三、稅收在法律上確定;四、稅收不可使財政循環中斷;五、稅收不可有害於生產。費裏和攸士第都強調稅收要有法律依據,這是此前此後的各種稅收原則中不曾見到的,對今天的發展中國家尤具特殊意義。
法國庸俗經濟學派創始人薩依(1767—1832)的賦稅五原則在普適的原則以外還引入了倫理原則:一、稅率要適度;二、征收費用要節省;三、負擔要公平;四、課稅對再生產的影響程度要最小;五、課稅要有利於道德的提高,即課稅還要注意社會效應,促進人民勤勞、鼓勵節約。
比薩依稍後的法國經濟學家西斯蒙第提出了稅收不可侵及資本,不能以總收入為課稅對象,不可侵及納稅人的最低生活費,不可驅使資本流向國外等四原則。顯然,西斯蒙第更注意稅收對資本的影響。
19—20世紀,當歐洲的資本主義發展進入壟斷階段時,各種社會矛盾開始激烈起來,這些矛盾反映在經濟學家對賦稅基本原則的主張中,就是將稅收不僅作為國家取得經費的財政手段,而且將之作為實現社會公正的一種手段,這方麵理論的集大成者非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1835—1917)莫屬。瓦格納的稅收原則集中了前人與同時代人的學說,給稅收規定了四個方麵十條原則:一、財政政策原則—①收入要充裕;②稅收要有彈性。他認為這兩項財政原則應置於諸原則的要求之上。二、國民經濟原則—③慎選稅源,保護稅本;④慎選稅種,不妨害經濟;⑤以國民所得為資源,不可侵蝕資本。三、社會正義原則—⑥普遍課征;⑦負擔平等。四、稅務行政原則—⑧確實;⑨便利;⑩征收費最少。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資本主義和世界政治、經濟發展進入到了新的階段,現當代的經濟學主流學派如凱恩斯學派、貨幣學派、供應學派等先後對賦稅原則進行了補充、修正。1973年,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馬格斯雷夫在其代表作《財政理論與實踐》中對亞當·斯密以來的賦稅原則進行了總結,提出了自己的六原則:一、稅收分配應該是公平的。應使每個人都支付他的“適當的份額”。二、稅收的選擇應盡量不幹預有效的市場決策。也就是說,要使稅收的“超額負擔”最小化。三、如果稅收政策被用於實現刺激投資等其他目標,那麼應使它對公平性的幹擾盡量地小。四、稅收結構應有助於以經濟穩定和增長為目標的財政政策的實現。五、稅收製度應明晰而無行政爭議,並且要使納稅人理解。六、稅收的管理和征納費用應在考慮其他目標的基礎上盡可能地較少。
1978年以後,中國也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黨和政府進行了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製改革,與此同時,稅收的性質和作用被重新詮釋,先後進行了兩次大的稅製改革,以使其與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1990年,國家稅務總局首次明確了中國稅收的治稅原則:法治、公平、文明、效率。
自有稅收以來,各國民眾和先賢哲人就對稅收提出了種種希望和限製性的要求,自傅玄以降的中西哲人所提出的賦稅原則無不是對民眾要求和希望的總結。縱觀中西賦稅原則,總的感覺是和而不同。“和”是指普遍性原則,如公平、確實、便利、最少征收費用等;“不同”是指時代和地域特點以及社會製度等形成的差異,如在自然經濟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賦稅原則都沒有包含後世所注重的財政原則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分工的擴大,國民的公共需求不斷擴大,國家的職能也因應這一變化而擴大,賦稅占國民收入的比例也相應地不斷擴大,因之,賦稅原則涉及的麵和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和細化。綜合起來,當代賦稅原則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麵:一、政治原則。強調稅收的民主與法製原則,即“稅收法定主義”,法無明文不征稅。二、財政原則。即稅收要能滿足財政的需求。三、社會倫理原則。即稅收要公平,在普遍征收的基礎上量能征收,實現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四、經濟原則。即稅收不得傷及稅本,對經濟的幹預最小,並能促進經濟穩定發展。五、稅務行政原則。即稅收法律、法規要明確、透明,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要盡量地小。有了這五項原則,當代民眾就有了檢驗本國稅製或稅種善惡中性的標尺。